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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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弹劾权研究(1931-1949)

叶娜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近代中国是法律思想蓬勃发展的时期。其中伟大的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提出“五权宪法”思想,该思想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便是监察权思想。根据这一思想,民国时期1931年成立了监察院。监察院具有诸多权力,弹劾权便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以监察院弹劾权为研究对象,分为监察院弹劾权的产生与发展、监察院弹劾权的内容、监察院弹劾权的行使、监察院弹劾权评价与启示以及结语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监察院弹劾权概述。这一部分阐述了1921-1930年监察院正式成立之前,弹劾权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1931年监察院正式成立,监察院内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以及1931年以后关于监察院弹劾权的相关规定。该部分按照时间顺序将弹劾权的产生及发展的脉络详细阐述。  第二部分,监察院弹劾权的内容。这一部分从弹劾权的主体、客体、行使程序以及弹劾权的保障四个方面分别阐述。弹劾权客体则分为弹劾的对象与弹劾的行为两方面来探析;另外讨论了弹劾权的行使程序,提出弹劾案、审查弹劾案、决议、移送以及公布,上述五个步骤按照顺序进行详细叙述。以及弹劾权五个方面的保障,官职保障、人身自由保障、人身安全保障、言论自由保障以及免责规定,这些方面的保障能够让弹劾权的主体敢于行使弹劾权,在行使弹劾权时无后顾之忧。  第三部分,监察院弹劾权的行使。弹劾权的实践效果,则从年份、官职、地区、部门、原因和结果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以该时期重庆地区为例,总结归纳弹劾案例,按照弹劾的来源不同分为主动调查后提起的弹劾与依检举被动调查后提起的弹劾。弹劾案件有助于更加深入地把握弹劾流程以及了解弹劾的实际效力。  第四部分,监察院弹劾权的启示。弹劾权的优点如下:能够保持相对独立、具有极速处分的功能。同时也有不足,比如:程序繁琐、时间迟缓,弹劾与惩戒相分离。综合上述探讨,这也给我们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带来思路和启示。例如:监察法相关的立法需要符合中国国情、监察权的行使需要保持相对独立、以及监察权的行使需要受到监督。  第五部分,结语。基于前面四个部分的论述,这一部分进行了反思和总结。一是弹劾权以监督、惩戒为目的,让公职人员违规违纪以及犯罪行为付出代价,督促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履行职责。但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监察弹劾的效力还依赖于权力的合理配置。二是完善的监察弹劾体系是前提,另外还需要民主的政治体系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在此前提之下,监察弹劾才能真正地发挥其效能。

弹劾权;监察院;政治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史

陈翠玉

2022

中文

D929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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