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股权回购型对赌的履行障碍及其制度克服

姚映秀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在投资、创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资本市场,对赌法律纠纷的案件数量也逐年攀升。对赌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投融资过程中交易双方的双向依赖,作为融资方的创业型公司面临着巨大的融资困境,投资人虽处于较为强势的谈判地位,但也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及目标公司将来发展不稳定的估值困境。此前,对赌法律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上,司法机关的态度则经历了从“海富案”中与股东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到“华工案”中与目标公司对赌原则有效的转变。《九民纪要》在延续“华工案”的基础上,采取区分原则,将问题分离为两个层面,在法律效力上,明确指出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法院就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肯定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对赌协议履行上,“履行与否”需要依据资本维持原则审查,规定完成减资程序是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前置条件。本文以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回购型对赌为具体研究对象,并以破除股权回购型对赌的履行障碍为研究目标。  股权回购型对赌在实际履行时,一方面存在股东会无法召开且无法作出减资决议等阻碍,另一方面对于如何计算确定具体案件中的股权回购价款存在公平性争议。造成履行障碍的原因是保护投资安全与保护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缺位(列举式立法所造成的不周延后果)以及股权回购的财源限制在现行法律规则之下的空白,最终《九民纪要》不得已而采取削足适履式的做法,将股权回购型对赌不当安放进相对宽泛的减资情形。透过现象,我国资本维持原则的僵化和域外清偿能力标准的冲击才是造成履行障碍的本质因素。  为真正理顺股权回购型对赌的实际履行思路,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划定研究范围,并简单论述了股权回购型对赌的历史沿革,由法律效力深入对赌协议履行层面;第二部分在重点解读《九民纪要》的基础上,分析股权回购型对赌履行时存在的障碍;第三部分剖析造成股权回购型对赌履行障碍的制度因素,并对比分析国内外公司法中控制公司财产流向股东的两种主要规则:大陆法系之资本维持原则和英美法系之清偿能力标准。力求通过借鉴域外经验,探索股权回购型对赌的履行之路;第四部分从立法论角度提出了破除履行障碍的制度建议:既要填补关于公平性审查标准的空白,也要融合资本维持原则与清偿能力标准,重塑股权回购型对赌实际履行的规则。

对赌协议;股权回购;实际履行;资本维持原则;清偿能力标准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企业法实务

龚暄杰

2022

中文

D923.6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