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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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行数字货币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姚雪剑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信息技术、大数据的发展催生了新的支付方式,引发了货币形态变革,数字货币应运而生,给全球金融带来了巨大挑战。我国监管机构提前布局,接连发文警示数字货币发行项目涉嫌金融违法犯罪。其实,非法发行数字货币行为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不仅表现在引起证劵、外汇等金融市场的混乱,还表现在危害国家货币主权、扰乱货币管理秩序,并对投资者财产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甚至还频频成为滋生跨境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的温床,需要刑法手段介入治理。然而目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在相关犯罪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与短板,不能有效规制此类行为,不利于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本文试对此予以探究,以期既有效打击非法发行数字货币犯罪,又能合理保障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  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非法发行数字货币犯罪的基本梳理”,主要介绍了非法发行数字货币的定义、类型、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刑事风险。其中,非法发行数字货币是指违反我国银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发行私人数字货币,包括非法发行支付型数字货币和证劵型数字货币两种。非法发行数字货币危害国家货币主权和货币管理秩序,扰乱证劵、外汇等金融市场,对投资者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刑事风险持续增加。  第二部分,“非法发行数字货币犯罪认定的问题检视”,分析了当前犯罪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一,证劵型数字货币不是存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其非法发行有违罪刑法定,同时,由于证劵外延过窄,即使证劵型数字货币属于实质证劵,现行刑法也爱莫能助;其二,诞生于纸质货币时代的货币类罪名,难以应对新型货币犯罪,面对支付型数字货币对货币管理秩序和货币发行权带来的危害无能为力;其三,部分支付型数字货币采用“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给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带来了巨大冲击。  第三部分,“非法发行数字货币犯罪认定的立场理念”,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理论支撑。首先要坚持数字货币是金融商品的刑法地位,否定其货币地位;其次,基于穿透式金融监管等因素,刑法在金融犯罪认定中要坚持实质解释,但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最后,在数字经济时代应当秉持安全本位金融刑法观,在兼顾自由与安全的同时侧重于保障安全,及时完善立法,以免出现漏洞。  第四部分,“非法发行数字货币犯罪认定的对策完善”,以前述理论为支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首先,扩大“证劵”外延,将金融商品纳入证劵之中,以擅自发行证劵类罪名认定非法发行证劵型数字货币;其次,重新解读伪造货币罪的保护客体,通过法律拟制将非法发行支付型数字货币的行为纳入伪造货币罪之中;最后,重视对数字货币公有链节点、交易平台等中心化机构的科技监管,以“中心化”机构破解“去中心化”发行。

数字货币;非法发行;犯罪认定问题;货币管理秩序;发行方式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刑法学

石经海

2022

中文

F822.2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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