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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评估制度研究

姚晓丹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自1992年我国《收养法》实施以来,收养制度对于亲子关系和谐、家庭关系和睦、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日益凸显,但由于缺乏对收养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具体规定,社会中虐待、遗弃、猥亵、借收养之名行教唆犯罪之实的现象层出不穷,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危机,收养关系的实质正义难以实现。为此,必须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对被收养人这一弱势群体予以倾斜保护,其中的关键一环即是构建程序严谨、内容完善的收养评估制度。为了解决社会中收养行为产生的一系列现实问题,我国在收养评估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在经历了试点探索阶段后,2020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旨在通过对收养法律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与监督进而实现被收养人最大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收养评估制度正式在法律层面确立,继而,为了保障收养评估制度的有效落实,民政部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鉴于我国收养评估制度起步较晚,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的探索与实践,尚有诸多有待完善之处,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收养评估制度历史较为悠久,制度较为成熟,我国可在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试点地区的本土实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收养评估制度。  除引言之外,本文的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建立收养评估制度的必要性。笔者通过引用案例的方式,指出被收养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案件的频繁发生呼唤收养登记的事前实质审查,然后通过大量匹配收养供需的现实需求以及收养法的基本原则说明收养评估制度亟待确立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第二部分叙述了我国现行的收养评估制度。首先为建立收养评估制度的历程,我国先在某些省市建立了收养评估试点,经历了初步探索阶段之后,于2020年通过《民法典》在法律层面对收养评估制度予以确认,我国较为完备的收养评估制度体系得以建立;其次介绍了现行收养评估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为对我国现行收养评估制度的评价。一方面,现行收养评估制度明确了收养评估的原则,细化了收养评估指标,确立了收养评估保障机制、强制报告制度、融合期制度,具有其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必须指出,现行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与完善,如收养评估客体表述不够准确、内容规定不够完善以及立法层级不够合理等不足之处与落实难点。  第四部分为构建我国收养评估制度的建议。首先,建议扩大收养评估客体外延;其次,提出完善收养评估制度内容,如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完善收养评估指标、将强制报告情形与收养评估结果挂钩、完善融合期制度的相关规定;最后,建议提升收养评估实施程序的立法层级,将其规定在行政法规之中。

收养评估制度;收养法;立法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朱凡

2022

中文

D920.0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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