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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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体系之审视与重构——以弱化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点

杨子彬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人类的不合理活动对野生动物资源具有极大的破坏性,进而又对人类社会造成严重的生命健康、社会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人类生存。在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冲击下,我国立法加快脚步,不断严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法网。趁此契机,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体系亟需进行审视。由于生物安全的整体要求、野生动物利益的保护需求,并且在生态伦理学提供的新视角下,目前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体系存在困境并需要进行重构。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体系现状及困境。本部分主要从立法和司法双重角度审视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体系的规范、司法现状,从而总结存在的症结。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我国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范进行梳理;另一方面,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仍处于严峻的局面,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体系运行受阻而难以发挥最大功效。基于此,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体系在立法层面存在着罪名形式科学性欠缺、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狭窄和保护对象范围仍需扩大、情节标准仍较模糊以及刑罚体系不能满足立法目的需要等问题,而司法层面则主要体现在罪与非罪的认定存在困境、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上亦存在困难、此罪与彼罪之间容易混淆。  第二部分: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价值迷失与归正。本部分主要从价值层面分析上述困境出现的原因,并论述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能够为解决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体系之困境和重构体系提供价值指引。生态伦理的发展与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取向具有紧密的关系,是刑法乃至法律约束人类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道德支撑。强化的人类中心主义过于关注人的利益,将野生动物彻底视为人类发展的资源,导致人类对野生动物予取予求、滥用至极;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出现缓解这种倾向,但是又滑向另一个极端,不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而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能够平衡人类和野生动物之间的利益关系,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和法治发展水平。  第三部分: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立场选择。本部分主要论述在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指引下,我国构建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体系所应当坚持的具体立场,具体包括坚持风险预防、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原则、实行行刑共治的法秩序统一原则、要求谨慎立法司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分级分类保护思想。以此,在尊重人类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野生动物自身的价值,同时防止刑法处罚扩大化,构建共同保障人权和野生动物利益、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的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体系。  第四部分: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之体系重构。本部分主要是针对前文所提出的困境,在遵循弱化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下,提出重构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措施。在立法方面,第一要提高空白规范的立法质量,减小适用冲突,保持与刑法规范的一致性;第二,要确立公共安全与野生动物双重法益,厘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保护目标;第三,将一般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栖息地纳入刑法保护范围,设置相关标准以排除“人工繁殖”野生动物的入刑,区分人工繁育和人工种群,以对野生动物实现更为全面的保护;第四,结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情节严重,充分发挥入罪门槛的作用;第五,设置多梯度刑罚,降低自由刑并提高财产刑的适用,合适时增设资格刑,同时要坚决贯彻生态补偿措施的实施。在司法实践方面,必须坚持司法审慎态度,首先要尊重狩猎传统对认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影响;其次,要严格地判断行为人明知和食用目的,谨慎入罪,同时要将防御性动机的猎杀行为出罪;再次必须要明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原有罪名的区分点,以及新罪名与原有罪名之间的边界,科学地设置和解读相关罪名,易于司法实践的适用。

野生动物;刑法保护;弱化人类中心主义;体系重构;栖息地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刑法学

陈小彪

2022

中文

D922.68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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