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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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的分析与反思

杨洋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作为一名罗马法学者,却于19世纪末发起了“自由法学”运动。这场运动的目的在于突破概念法学对司法决策的束缚。但埃利希的脚步并未止步于此,他深刻认识到仅凭一场运动所能取得的成效是有限的。所以,他转而研究法律社会学,期望建立一门全新的法律科学。埃利希的代表作《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作为第一本以“法律社会学”命名的专著,标志着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成型。因此,埃利希被称为欧洲法律社会学之父。本文旨在以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这一角度重新分析并反思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  导论部分在于提出研究问题并梳理研究综述。埃利希作为法律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其“活法”理论长期以来受到学界重视。但是从《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全文来看,“活法”所占据的篇幅仅仅是冰山一角。要想全面理解埃利希的思想,不可能仅仅从“活法”理论切入,更需要结合埃利希持批评态度的实用法学。而关于埃利希的相关研究,国外可分为德语世界的批判与重新思考、英语世界的继承与发展、以及在日本所得到的另类继承。国内的研究则相对较少,主要关注于“活法”理论。  第一部分介绍埃利希思想形成的渊源。从历史上来看,19世纪的奥地利正处于历史发展的转变期,远离维也纳与布达佩斯的切尔诺维茨成为了奥匈帝国管理的真空地带。帝国的统一法典未能深入不同民族的生活之中。埃利希个人在这种多元文化环境中成长起来,当他的所学知识与现实情境交汇之后便产生了张力。通过对布科维纳地区的经验研究,埃利希发现在概念法学之外还存在着更为广阔的“活法”领域。从学术理论上来看,19世纪的历史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对埃利希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埃利希发起的“自由法学运动”使其自身进一步认识到建立一门新法律科学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分析内部秩序如何形成。联合体是埃利希法律社会学中的基本单位。人人属于联合体,不同联合体有着不同的内部秩序。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包括法律规范秩序与非法律规范秩序,法律规范秩序又可分为源自于法律事实的法律规范与源自于国家和法学家法之法律命题的法律规范。因此,存在着不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国家强制也自然无法成为法律规范的特征。为了区分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埃利希诉诸于心理学的内容,他将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分标准置于“必然之念”当中。法律规范作为内部秩序的支柱,法律秩序的形成对于内部秩序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法律规范代表了内生性法律秩序,基于法律命题而产生的法律规范则代表了成文法秩序。  第三部分分析内部秩序的内在逻辑。将内生性秩序与成文法秩序进行结合,便能发现一个动态的规范系统。在日常生活中,社会联合体内生形成的“活法”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了支配作用。而当纠纷发生之时,正常状态的内部秩序将无法适用,裁判者需要从法律事实中提炼出新的裁判规范用以化解纠纷,以使得秩序恢复如初。当裁判规范不断积累,法学家们通过化而为一的方式抽象提炼出能够统一适用同类案件的法律命题。如果法学家们仅仅关注抽象法律命题的提炼,而忘记了法律命题本身也源自于法律事实。那么法律命题的动态繁衍也将消失,法律命题将成为没有生命的文字。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法律命题对于内部秩序的作用。当法律命题所关注的具体案件事实成为一种社会事实,并进一步为联合体所认可成为法律事实之后,法律事实又会产生新的“活法”,以此来完善联合体的内部秩序。  第四部分是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的反思。埃利希的内部秩序观点背后隐含着调和主义。致力于建设全新法律科学的埃利希,既没有抛弃欧陆共同法,也没有摒弃实用法学。而是将欧陆共同法学、实用法学、法律社会学进行结合,意图建设一种调和的法律科学。调和主义也导致了埃利希思想的局限性。工具化的法律社会学并没有得到完整建构,加上连贯的社会理论之缺乏,使得《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内容并不能被称为“基本原理”。

社会联合体;内部秩序;法律事实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学理论

周尚君

2022

中文

D909.1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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