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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识别与效力

杨言松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让与担保作为由习惯逐步走向法定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其在社会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股权让与担保也不例外。股权让与担保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受让人的优先受偿权及其实现方式有了明确规定,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无法满足司法审判的现实需求,司法实务中对于哪些交易应当定性为股权让与担保还存在巨大的分歧,同时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认识也存在巨大分歧,这导致利用股权作为让与担保客体的担保交易方式还缺乏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规则,有待理论上进一步探讨。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股权让与担保的识别”。研究股权让与担保,应识别某法律关系是否为股权让与担保,而司法审判中法官通常会将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相混淆,这是因为股权让与担保通常以股权转让协议、增资扩股协议等为外观,法官探知其当事人真实意思时需要多种证据综合判断。因此,本部分主要结合相关案例,收集审判实务中法官对于股权让与担保的识别理由并对其进行归纳总结形成识别股权让与担保的原则和方法。  第二部分为“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历来有两种学说最为重要且相互对立,一为所有权说,一为担保权说。不同的学说使让与担保形成不同的制度构造,因而让与担保的内部外部效力也就呈现出不同。本部分在对传统理论学说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立足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说明采担保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合理性。  第三部分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本部分研究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担保当事人之间的股东权利,该方面主要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确认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得出在无特约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只能在担保目的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的结论。二是股权让与担保的实行问题,该方面首先分析担保权的实行条件,再结合股权让与担保中常见的实行方式,最后提出当事人之间没有实行特约时,应当推定优先适用归属清算型实行方式。  第四部分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本部分研究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此处的对外包括除了担保人和担保权人的外部第三人,本部分主要研究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以及处分股权三方面问题。第一,本部分从现实意义、学界理论以及审判实际等角度论述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性,再结合法律规定从行权条件、行权范围以及行权顺位的角度解决担保权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让与担保的对抗效力主要源自于登记的公示力,而与传统让与担保不同,股权变更既要在股东名册变更也要在银行的股权登记上进行变更,笔者根据股权变更公示的上述特点分别讨论在不同情形下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应当以股权变更登记为准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笔者还认为应当将股权让与担保的行权顺位应纳入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第二,纵观股权让与担保的交易模式,发生股权转让的时间点有以下三种:当事人设立担保时、担保权人返还股权时和担保权人处置股权时。本部分对三种发生股权转让的时间节点下优先购买权得否行使展开讨论,提出其他股东仅在担保权人处置股权时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观点。第三,就当事人对外处分股权的法律效果,本部分首先以担保人处分股权和担保权人处分股权为视角出发讨论其处分的法律后果,再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对于担保权人处分股权的适用。而实际情况中股东名册与股权变更登记可能存在不匹配的情况,鉴于此笔者认为第三人可依股权变更登记为可信赖外观善意取得担保股权,并且应当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

股权让与担保;识别要件;股东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徐洁

2022

中文

D923.2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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