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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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多元化视域下的商事仲裁一裁终局制度

杨雪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回顾商事仲裁的历史演进过程,人们普遍认为仲裁是一种“一次性”的争议解决方式,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性,即所谓的“一裁终局”,该项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集中体现仲裁的高效率价值取向,快速化解商事主体间的贸易冲突,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进而实现更高的效益。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地不断深化,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贸易规模日渐扩大,交易标的额呈指数型上升,如今的商事交往当事人对仲裁多元化需求日益加重,对“一裁终局”制度面临的公正性缺失风险愈发担忧,对“一裁终局”制度过于僵化愈发不满。司法审查又弊端重重,错误裁决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司法机关对于实践中屡屡出现的“重复仲裁”、“一事两诉”现象的处理态度不一致。  基于此,笔者开始反思“一裁终局”制度,并试图探求可有效弥补“一裁终局”制度所面临的公正性缺失的方案。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理论上,通过对一裁终局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详尽分析,得出带有市场化色彩的仲裁制度,其构建与演变,应跟随市场需求变动,并非一成不变,而应体现“流变性”,其定位与概念的外延也不应是绝对的。在制度完善方面,通过国内外经验的对比分析,选取选择性复裁程序作为“一裁终局”制度的有益补充,并明确该程序应以当事人意愿为基石,给予商事主体更大的自由选择权限,让“一裁终局”制度突破强制更多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文除了摘要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集中提出商事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与难题、风险与挑战。本部分主要基于近些年商事仲裁的统计数据、仲裁案例、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等,发现商事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加重,尤其是对裁决公正性的需求激增,甚至有时高于对仲裁效率的追求,但目前唯一的救济途径司法审查却弊端重重,无法满足交易主体的多元需求,也无法充分保障其权益。虽然我国仲裁法明确了一裁终局制度,但实践中却存在当事人和仲裁机构突破该限制进行重复仲裁,法院对此态度暧昧。此外因《民商事判决公约》与《调解公约》的确立,商事仲裁最为突出的国际可执行性和效率性优势将受到巨大冲击,商事仲裁亟待拓宽服务范围,产出新的仲裁产品,以满足更多市场主体的需求,吸引更多潜在客户选择或继续选择仲裁机制。  第二部分回归基础理论,重新审视一裁终局制度。本部分主要对当前学界关于商事仲裁价值取向的讨论与争议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本文对此争论的浅见(不同于传统的商事仲裁价值取向)。随后通过对比研究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对一裁终局进行概念解析和成因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认定一裁终局制度。  第三部分突破国界,在国际社会中寻求可有效解决商事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困境的经验方法,随后对找寻到的各种救济方法逐个开展周密的理论可行性分析和实践现状分析,最后对比择优,在诸多方案中挑选出最符合我国国情的方案。  第四部分重点讨论我国应如何完善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裁终局”制度。首先,提出“选择性复裁程序”并非颠覆一裁终局制度而是其有益补充,纳入该复裁程序可使一裁终局制度更能满足当事人需求,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其次在“选择性复裁程序”的具体构建中,需要为该程序的设立打造适宜的法律环境,故此需要修改现行仲裁法,给复裁程序在国内设立运行留下可操作的空间;最后,对于国内已有的选择性复裁程序进行补充修正,使其能够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

商事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选择性复裁程序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非法学)

曾令健

2022

中文

D925.7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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