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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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杨熊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数据逐渐成为现代企业的基础性资源,数据的价值已融入现代社会尤其是信息社会的发展之中。随着企业对数据利益的争夺,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囿于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诸多难题,本文从企业数据的概念特征、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出发,结合对司法案例的考察及实践中的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分析实践中相关难题,提出完善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可行路径,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对解决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予以回应和探索。  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主体包括如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基础概念进行界定。一方面,论文对数据和企业数据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对其特征及分类进行阐述,以明晰本文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论文分析了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内涵着手,结合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对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内涵上的理解和把握。  第二部分考察了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并对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类型化进行了分析。一方面,论文对典型的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相关案件制作统计考察表,包括案件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选择、数据法律属性认定、竞争关系界定、竞争行为认定等,并进行简明扼要的分析;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进行归纳,论文从类型化的研究角度着手,分析了此类行为的实质。这些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判司法实践中裁判趋势的基本方向,在梳理实践争议的同时,为后文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三部分分析了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概言之,此类困境主要包括企业数据法律属性界定不明、赋权规制与行为规制进退两难、竞争关系认定桎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统构成要件难以简单适用于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四个方面的困境。通过这些困境的分析,为探索具体的法律规制路径奠定了基础。  第四部分提出了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困境的解决路径。一是要明确企业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属性;二是要明确法律规制的请求权基础,坚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前提,新增类型化规定,谨慎适用一般条款;三是要优化竞争关系认定逻辑,弱化竞争关系的“前提论”或者扩大竞争关系的外延;四是要从动态系统论角度出发,通过“目的手段+损益+市场竞争秩序+商业道德+多方利益”来综合认定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数据竞争;企业竞争;法律规制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肖顺武

2022

中文

D923;D922.294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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