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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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杨文娟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淫秽色情信息因其露骨表达性内容的特质,自古以来被社会管理者视为洪水猛兽。社会意见普遍认为其会使受众精神堕落,导致群体、民族性道德滑坡,引发善良风俗的崩坏和后续犯罪。进入网络时代以来,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等网络犯罪呈现高发多发之态,对网络管理秩序和社会生活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处理新式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必须摒弃以有形媒介为审查重点的旧观念,结合网络时代信息性特征重新考量相关罪名构成和刑罚情况。  本文首先根据文理解释及学者观点对“淫秽电子信息”的含义做出界定,并通过整理、分析特定年份全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案件数据,梳理我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罪名情况及司法适用现状,揭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刑事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难题和弊陋,最后对我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定罪、处罚和程序处理现状做出反思并提供建议。全文共四万余字,除引言、结语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概述。在刑法中,“淫秽物品”概念的界定是一个具体而复杂的问题,必须结合特定国家的国情以及社会风俗背景等条件予以确认,结合网络时代的电子信息特征,本文将“淫秽电子信息”定义为:以数字为表达形式,以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为载体的,有违社会善良风俗易于使受众产生不良性欲的消息内容。在不同的网络技术时期,犯罪人以不同的终端设备作为电子信息载体,制作、复制以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方式有所区别,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在各个国家及地区产生、演进及被规制的方式亦有差异,本文从互联网站点时期、互联网软件时期以及智能手机时期三个阶段出发,对我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的发展历程作出分析,并对国内外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罪名情况进行介绍,为我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规制提出合理的参考意见。  第二部分: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适用现状。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特定年度淫秽电子信息相关刑事犯罪案件信息为基础,整理、分析出我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事实及特征。例如在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罪名适用上,传播淫秽物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五种犯罪数量较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罪名适用极少。着重分析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帮助”行为和组织淫秽表演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之认定;在量刑方面,我国关于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处罚特征有刑罚种类多且处罚重、以淫秽电子信息数量为主要量刑依据、对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护等。同时指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有贩卖淫秽物品的主体对象数量及违法所得数额、自愿认罪认罚和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  第三部分:淫秽电子信息司法适用困境。基于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三个层面做出揭示。在罪名适用上,存在罪名概念理解分歧、传统罪名滞后于电子技术发展和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问题;在刑罚适用上,存在刑罚畸重、认定标准单一和刑罚设置不协调的问题;在程序法适用上,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取证、鉴定和管辖问题亟待解决。  第四部分: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适用完善建议。根据实证信息和理论分析,本文对第三部分提出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适用问题,分别提出了如下建议。定罪方面,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改为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罪,另外考虑取消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同时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量刑方面,减轻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定刑,同时考虑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刑罚轻缓化处理;刑事程序方面,亦提出相对应的取证、鉴定和管辖完善意见。

淫秽信息;网络伦理;色情直播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刑法学

高维俭

2022

中文

D924.3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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