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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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扣押债权的抵销

夏威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抵销和扣押制度,二者分属于实体法与程序法领域,各司其职,本无交集。然而当被动债权被扣押时,两制度便产生交汇,并由此引发出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当债权受扣押时,抵销权人能否主张抵销以对抗扣押债权人,二者的权益孰优孰劣?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无规制,实务中多采用学说观点进行裁判,但理论上对于受扣押债权能否抵销也众说纷纭,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裁判立场。本文以实务案例为出发点,通过类案的比较分析,提出问题。随后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论证了第三债务人(主动债权人)于债权受扣押后主张抵销的正当性,并区分了不同类型下的“抵销与扣押”,最后,结合程序法的规定,进一步分析了受扣押债权可以抵销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以寻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融合。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对类案的比较分析,发现就受扣押债权能否抵销这一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见解。问题的核心在于扣押债权人与抵销权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若允许抵销权人于债权受扣押后主张抵销,则可能导致扣押债权人的利益无从保障,使得人民法院的扣押命令沦为一纸空文;若一律禁止抵销,则又会限制抵销的担保功能,不利于保护第三债务人的“抵销期待利益”。  第二部分,受扣押之债抵销的类型和正当性基础。在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后,发现约定抵销、扣押债务人为主动债权人的法定抵销这两种情形,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产生效力,仅第三债务人主张法定抵销这一情形仍存有解释空间。此时,因涉及到扣押债权人与抵销权人利益之交锋,所以仍需进一步探讨抵销的正当性基础。可从三个角度进行论证:其一,抵销的担保功能;其二,抵销的公平维持机能,即抵销权人的“抵销期待利益”不因与自己行为无关的第三方因素的介入而遭到侵害和剥夺;其三,与债权让与、债权质押制度的共通性。  第三部分,扣押前取得主动债权的抵销。通过比较法研究,可发现关于“抵销与扣押”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两套处理模式:即“无限制说+抵销本质上具有担保机能”和“限制说Ⅰ+抵销仅具有事实上的担保机能”。结合我国实际,可发现抵销制度本质上并不具有担保机能,又通过比较债权受让人与扣押债权人二者间利益状态之差异,应将“抵销与债权让与”、“抵销与扣押”差别处理。最后得出结论,第三债务人于扣押前取得主动债权的,无需比较主被动债权清偿期的先后关系,第三债务人可于达成抵销适状后主张抵销。  第四部分,扣押后取得主动债权的抵销。在抵销与债权让与、抵销与扣押的优劣问题上,国际社会的趋向为扩大债务人的抵销范围,我国《民法典》第549条亦是如此。该条所确立的“牵连关系”理论适用于“抵销与扣押”时也仍具有正当性。若主被动债权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使主动债权的取得时间为扣押命令到达第三债务人之后,第三债务人也可于抵销适状时主张抵销。  第五部分,受扣押债权抵销的程序适用。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可发现扣押债权人仅在“个别执行”程序中能够就扣押财产优先受偿,而在“一般执行”程序中,并不能排除第三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此外,扣押可发生于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不同程序中对扣押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也并不相同。

受扣押债权;抵销程序;法律适用;担保机能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法学)

周清林

2022

中文

D923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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