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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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商交易模式下的个税征管制度研究

裴云笛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以市场参与者身份作为标准,可将目前电商交易模式分类为B2B、B2C、C2C等,其中C2C模式的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与个人。而参与电商平台C2C交易模式的个人,在销售产品时会涉及到是否有个人所得产生、对此个人所得应否征税以及在征税时如何具体操作等问题。考虑到目前C2C电子商务在中国具有巨大的市场规模和广阔的前景空间,但却缺少能够与其相匹配和相配套的个税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在这一领域尚存在空白;在法律法规层面,先有《电子商务法》又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陆续出台,其在一定程度上对目前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市场主体登记、交易额汇算等问题进行了回答,但具体至个税征管领域仍然言之甚少。C2C个税征管的漏洞已然导致国家税源流失,故需对C2C电商交易模式下的个税征管制度展开研究。本文旨在讨论自然人在C2C模式下通过电商平台出售大量产品(包括全新及使用过的二手产品)并实现盈利的情形中,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征管,以及对目前的征管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C2C电商交易的运作模式入手,综合分析C2C电商交易的可税性。第二部分对当前C2C电商交易个税征管的课税要素、制度内容进行梳理,总结出当前存在税收构成要件难以确定、税收征收存在操作困难的问题。第三部分将眼光放向域外,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相关制度,总结对于我国有益的借鉴结论。第四部分从税制要素、征管体系两方面提出C2C个税征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个人所得税;C2C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陈治

2022

中文

F812.42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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