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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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企业预重整法律规制研究

郭子寒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以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为内核的困境企业拯救机制已不能满足我国日渐复杂的企业纾困需求:庭外重组由于不具有类似司法重整的强制效力,会因个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对现有方案进行调整而受阻;司法重整由于审理周期过于拖沓,会使经营不善的企业面临更多不可控风险而雪上加霜。当前破产法制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预重整来应对上述问题,通过结合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的优势满足了困境企业拯救的多元化需求。实践中,浙江、深圳、北京等地也开始采用预重整以帮助企业纾困,脱困成功的企业推动了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土实践情况,从“预重整信息披露”、“临时管理人角色定位与转化”以及“预重整方案强制效力取得”方面入手,对困境企业预重整进行规制研究。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困境企业预重整的内涵阐释。首先,本部分采用“资产负债表标准”和“现金流标准”对困境企业进行了界定。其次,本部分借鉴域外经验对我国预重整进行了厘定,并根据不同标准对预重整进行了类别划分。最后,本部分从“运行成本”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两方面入手,分析了预重整的价值内核及其框架流程。  第二部分是困境企业预重整的规制现状。首先,本部分从政策文件着手将预重整的规制划分为“初步探索”和“优化完善”两个阶段,选择了四个典型地区展开了横向对比。其次,本部分通过案例检索对我国预重整实践模式进行了分类,围绕“地区”、“案由”、“时间”等因素进行了比较研究。  第三部分是困境企业预重整的问题检视。首先,本部分立足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预重整中的保护,指出了二者合法权益保障缺失的境况。其次,本部分着眼临时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及其与正式管理人的转化,指明了其定位模糊与转化规定不足的弊端。最后,本部分针对预重整方案强制效力的取得,提出了对其如何优化完善的困惑及“强制批准规则”能否适用的疑问。  第四部分是困境企业预重整的法律规制。首先,本部分回应了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预重整中的保护缺失,提出了加强信息披露、平衡债务人权利义务等建议。其次,本部分明确了临时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填补了其与正式管理人合理转化规定的缺失,纠正了有关“利害关系”的误读。最后,本部分指出了只有将预重整方案强制效力的取得建立在对正式重整原则和规则的遵守之上,才能推动我国预重整实践的发展。只有明确“强制批准规则”在预重整中的适用,才能保障预重整的效率效果。

破产法;困境企业;预重整方案;法律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学;经济法学

王怀勇

2022

中文

D922.291.92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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