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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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研究

邓兆媚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职业打假者的惩罚性赔偿主张一直备受争议,职业打假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存在以下三点:1、职业打假者是否是消费者;2、职业打假者是否遭受到经营者欺诈;3、职业打假者是否因欺诈而被误导做出购买行为。对以上问题的认定决定法院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然而各法院针对相似案件作出不同判决。本文从司法案例入手,通过对司法案例梳理总结出职业打假案件当中存在着如消费者概念不明确所导致的部分法院对职业打假者的消费者身份持肯定态度,部分法院的判决否定职业打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因中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欺诈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不同导致法院在审理职业打假类案时没有统一的欺诈认定标准,导致类似案件不同判决;职业打假者被误导与其购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导致部分法院审理出现不同审判结果;因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功能存在分歧致使法院在审理职业打假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等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梳理研究,论证了职业打假者的牟利性并不当然否定其消费者身份、职业打假者知假并不能否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以及通过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来研究职业打假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能性。首先在认定职业打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的同时,在适当容忍职业打假者的牟利性打假与纵容经营者产品欺诈之间作出权衡,同时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其次,即便职业打假者知假买假,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客观存在,仅仅因为职业打假者提前知道所购商品存在问题就否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有失妥当。最后,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争议,要想更好的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遏制功能应当明确该制度的作用。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定位首先是对生产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遏制,职业打假者的获利只是该制度的附带作用。  本文认为当前对职业打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以及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辩证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认为对一些涉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与消费者人身安全有关的职业打假行为给予支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审判过程其实是价值选择过程,职业  打假者的出现具有其社会意义,必须在职业打假者的牟利打假行为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做出权衡。当务之急首先是区分情况对职业打假者的身份进行认定,对真正涉及人身安全的职业打假案件纳入惩罚性赔偿的保护范围之内同时对其以标签瑕疵为由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加以限制,促使职业打假者把打假的利剑指向真正存在问题的产品领域。其次是要优化职业打假者遭受欺诈的认定条件,如统一不同法律中欺诈的认定标准、优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分配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欺诈认定条件。最后,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依据选择性的支持职业打假者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在惩罚和遏制功能的基础上辩证看待职业打假者的打假行为,对于真正危害到消费者(包括职业打假者)的产品,无论是食品药品、还是衣物、房车等商品均应当支持其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而对于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者主张的标签瑕疵类案件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职业打假者;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企业法

万江

2022

中文

D923.8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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