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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效力问题研究

邓馨雨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和金融方式的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创新金融产品被广泛运用。信托行业自引入中国以来,成为被大众青睐的理财方式,资产收益权信托作为新型信托产品类型,关于其效力问题,在理论上争议不断,实务中也无统一定论。因中国《信托法》出台较早,此后也并没有再进行修改,其内容已逐渐不能完全解决现阶段的新型问题,因此,对资产收益权信托进行研究,有助于填补当前法律的空缺,也回应当下金融行业的需求。  关于资产收益权的有效性问题,目前司法判例大多停留在以合同法的层面去探究其有效性,而并未信托法角度去探究其本质。《信托法》第11条规定了信托无效的事由,其他几点均与本文所探讨的资产收益权信托无太大冲突之处,主要争议焦点均集中在“信托财产”这一要点上。因此,本文主要对此展开探讨,即资产收益权信托是否有效的核心是要探索资产收益权能否作为适格的信托财产,是否满足信托财产所必需的要件。而中国法律对于信托财产的范围和定义规定的都过于笼统。本文力求通过对域外规定的梳理以及对中国法律法规的分析,先总结出信托财产所需要具备的要求和属性,再将资产收益权的性质作出准确定义,将其和上述要求一一作对比,得出资产收益权可以作为适格信托财产的结论。最后,针对上述提出的争议和问题,为资产收益权信托的规范提出几点建议,以更好的贴合实务需求。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资产收益权信托进行概述,首先介绍该类信托产品的概念,包括对实际操作做大致阐述;继而介绍其目前的市场实践,和囊括的各类产品。一方面简述其概念和操作模式,为下文的论述做铺垫,一方面证明其在市场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实际研究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指出资产收益权信托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从理论层面,通过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和学术观点,总结出资产收益权信托目前在理论界所存有的重点争议,即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不明确、资产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仍不确定;实务方面,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以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案例展开着重分析,阐述资产收益权信托在司法实务中的困境,近几年虽然关于资产收益权信托的纠纷不断,但是法院裁判观点并未对其效力问题作出直接回应,未能给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结论,因此,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难题和困境。  第三部分主要梳理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域外规定,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提取出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的观点,分别从信托财产的确定性、独立性和可转让性三方面展开分析。  第四部分是对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首先通过中国当前立法和域外经验,总结出信托财产的范围和其所需具备的属性,即需要具备确定性、独立性以及可转让性。其次,首先分析资产收益权的性质,再将其和上述属性作对比,判断其是否属于适格信托财产。  第五部分是对资产收益权信托制度的完善建议,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总结和分析,提出三点有效的措施,对资产收益权信托进行规制。首先应完善资产收益权相关立并加强监管,其次应当建立完善信托公示制度,再者完善信托专用账户相关规定,从这几方面入手使资产收益权信托更加合法规范化。  第六部分是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并且对除资产收益权信托之外的其他新型金融产品作出思考。法律具有滞后性,但应当以发展的眼光去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对于新兴事物,不应一味的以法律去限制,而应用法律去规制和引导,激发经济活力,发挥其正面作用。

资产收益权信托;法律效力;信托财产;确定性;独立性;可转让性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律师实务

罗璨;刘静

2022

中文

D922.282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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