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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监察委员会监督权的再监督

邓倩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本文通过胡洪涛受贿案,引出监察机关存在“灯下黑”的问题。以该案作为实证案例,分析对监察委的监督权进行再监督的相关内容,包括:目前对监察委监督权进行再监督的实效;对监察委的监督权进行再监督的正当性;对监察委监督权进行再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监察委的监督权进行再监督的完善建议。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监察机关的监督实效现状,通过查询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分别以关键词“内部监督”、“外部监督”进行检索,从各级监察委制定的有关自我监督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开的实施情况分析监察机关的监督实效。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以自我监督为主,主要依靠监察人员的自律行为;外部监督除特约监察员制度外,其他监督方式难以从国家监察委官网查询。第二部分是对监察委的监督权进行再监督的正当性。其正当性为权力监督理论以及现行宪法与监察法赋予的监督权利,这种监督权利既包括权力的横向制约,也包括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第三部分为国家监察体制下权力监督的现状和问题。目前国家监察体制下权力监督的现状为:监察范围从狭义政府扩大到广义政府,实现了监察全覆盖;监察手段实现了多样化,从而破除了传统权力监督体制下的监察盲区,纪与法有了更好的衔接。存在的问题为:取消了对事监督权;监察法中关于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内容较为笼统;权力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缺乏时效性,监察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流于形式等。针对以上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坚持党对监察委员会的全面领导和监督;完善权力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即:突出专项工作报告的专项性;组织针对监察机关的执法检查;强化人大监督监察委的信息公开程度;确立对事监督权;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结合等。

监察委员会;监督权;再监督;立法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监察法实务

刘颖

2022

中文

D926.34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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