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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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对赌协议的效力研究

陈元春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随着投融资资本市场的兴起,对赌协议在投资方获取投资利益与融资方获取资金周转机会的斡旋中应运而生。为了更好地鼓励、支持科技创新企业,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刻不容缓。对赌协议作为解决融资问题的一大方式,在资本市场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而法律环境的改善无疑为该协议的适用和发展提供契机。自对赌协议产生以来,对其效力问题的争论有增不减。例如,协议签订前人为增加信息不对称风险致使协议签订时显失公平而存在效力瑕疵、保底条款的效力争议以及目标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对公司资本主义信用的质疑以及以协议的履行障碍否定协议的效力。实践中,为了满足投融资各方不同的需求,会涉及到不同类型的对赌协议。本文以类型化视角,系统研究现金补偿型、股权对赌型、股权回购型、股权优先型对赌协议的效力,从原则指引的角度探究不同类型对赌协议的具体问题,旨在通过研究明确不同类型对赌协议的保底性争议、目标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协议效力与协议履行的关系以及不同对赌类型的效力与识别问题等,从理论和实践上认识不同类型对赌协议的效力困境、所涉争点和效力识别问题,提出关于不同类型对赌协议效力纠纷的完善建议,从实践上为法官裁判该类案件提供有针对性和具体可行的指引,统一司法裁判规则。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赌协议类型的基本界定。从对赌协议的内涵界定出发,明确对赌协议是为解决投资方与融资方就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问题而设计的制度安排,属于新型的商事无名合同,以此进一步提出对赌协议类型的内涵界定,并将对赌协议按照不同标准进行类型划分,根据一定标准选取现金补偿型、股权对赌型、股权回购型和股权优先型对赌协议作为研究对象,引出不同类型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第二部分对赌协议类型效力判定的困境。分析目前存在的效力判定困境,如人为增加信息不对称风险致使协议存在效力瑕疵、保底条款的效力争议、目标公司为责任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争议、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影响协议效力,以致取消公司资本主义信用,以及协议的履行障碍是否可以评判协议效力的问题,提出现金补偿型、股权对赌型、股权回购型和股权优先型对赌协议在各自困境下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三部分对赌协议类型效力认定的原则指引。确定意思自治原则、风险共担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四项原则,并展开论述,指出现金补偿型、股权对赌型、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均满足意思自治原则、风险共担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而股权优先型属于一种特殊的类型,难以满足意思自治原则、风险共担原则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  第四部分对赌协议类型效力的完善路径。从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明晰保底条款和公司担保效力、更新理解公司资本主义信用、区分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以及明确不同对赌类型的效力及识别标准五个方面出发,提出应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加强对目标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不同类型对赌协议具备保底性的认定不同,股权优先型对赌协议具备保底条款特征,应认定无效。明确目标公司担保的性质为不同于连带对赌责任的担保责任,其满足一般生效要件的认定有效,仍应坚持公司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对其做更新理解,将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结合。在效力认定问题上,采取效力与履行相区分的原则,并且在主张不同类型对赌协议效力识别的主要侧重点后,明确现金补偿型、股权对赌型、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有效,股权优先型对赌协议无效。

对赌协议;类型化;法律效力;立法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学;应用法学

朱福勇

2022

中文

D922.28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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