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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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之优化——以规避强制退市为视角

陈颖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2020年3月起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将在我国全面推行。可以预见随着注册制的实施,壳价值的削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情形会逐渐增加,“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探索便捷、可行、多元的主动退市方式将是现实所需。目前我国退市制度虽已初具体系,但仍存在较大发展空间,加之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化,退市制度应当随之市场发展进行优化升级,主动退市的证券法监管和公司法规制将会成为研究的重点。  2021年1月,*ST航通为规避强制退市风险选择主动退市(下文简称“‘规避型’主动退市”),本文在对主动退市制度进行理论梳理的基础上,以该实践操作为水中投石,指出目前已出现“规避型”主动退市这类特殊的主动退市实践操作而无具体规制规则,以此展开本文论述。  首先,本文基于对主动退市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理论梳理,试图厘清主动退市与其他退市制度之间的差异,从而对主动退市这一概念展开解析。理论的分析离不开制度的落实,本文同时对现有主动退市法律规范及业务规则进行归纳整理,为下文的问题提出、原则归纳、规则解决奠定了一定的理论研究基础。在此之上,本文指出我国的主动退市实践产生了异变,即“规避型”主动退市的出现,以此引出论文研究的核心:现有主动退市规则并无法妥善应对“规避型”主动退市的实践发展。围绕该研究核心,本文对*ST航通的“规避型”主动退市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体现了“规避型”主动退市的典型性以及针对性解决的必要性。  进而,本文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践检视,剥离出当主动退市制度泛化适用于“规避型”主动退市时,因制度衔接缺失与规范不适配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如在宏观层面,包括因规避空间的存在,导致证券交易所无法充分发挥自有监管职能、强制退市制度的威慑力亦随之弱化,并且上市公司为继续在证券市场生存,试图通过寻求权利寻租为自己打造更加安全、有利的规避空间;在微观层面,主动退市制度设计之始,并未考虑到“规避型”主动退市的存在,因而在规则适配上出现了资本多数决基数过小、通过比例较低、现金选择权规定主体范围局限,定价规则不完善等问题。  具体规则的提出,需要抽象原则的指引,为针对性解决上述主动退市制度泛化适用于“规避型”主动退市时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对主动退市制度进行证成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尽力去构建主动退市制度在解决“规避型”主动退市问题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从而为主动退市制度针对性规制“规避型”主动退市的路径提供理论指导,主要提出了主动退市制度应实现宽进严出、多层级多主体监管(证监会事后监管、证券交易所事中主要监管)、与配套制度衔接(其他退市制度、中小股东保护机制、转板制度)的抽象原则。  最后,本文逐个击破的就前文所述问题提出了如下具体规则:在监管方面,应对证监会权力进一步细化,明确监管对象应以利益冲突监督为主,监管手段应坚持行政监督原则,从而达到事后救济的效果;在强制退市威慑力弱化方面,提出对已存在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应当针对性进行管理与帮扶(区分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与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两类风险)引导其进一步做出选择;在上市公司权利寻租方面,应从实质上分层次管理,并差异化市场标准,辅之转板时间及降板救济等配套制度;同时应完善退市责任(证券集团诉讼)、股本保险等配套制度;在具体规则差异化适配方面,资本多数决应扩大表决基数,提高表决比例,使更多中小股东参与到表决过程中,并且现金选择权主体亦应进一步扩大,并完善定价规则。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股东权利;法律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学;民商法学

林少伟

2022

中文

D922.291.91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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