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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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制度研究

陈苏琳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认罪认罚制度的设计旨在通过诉前的沟通来促庭审程序运转,系更具有合作性质的诉讼模式。但实践中存在一定数量的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量刑后,又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谋求双重利益,或是采取策略性上诉延长审理期限,使得剩余刑期不足六个月,以此获得“留所服刑”的机会,严重违背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在价值。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权上诉存在争议。本文以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制度为讨论大背景,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为基石,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如何有效降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率,以期探索出能够实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上诉权制度。  论文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除开第一部分的引言引出了相关问题的思考外,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是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概述。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将最新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梳理,指出被告人上诉的问题还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明确。其次对当前热议的认罪认罚上诉权的存废问题进行阐述,指出完全允许认罪认罚的上诉权与全面禁止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均存在一定的弊端,并提出本文的中心观点,即限制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再以渝东南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进行分析,详细探讨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上诉类型,量刑分布,审理方式。论证了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和真实性存在难度,既有司法实践方面的原因,也有学术界及司法界根据各自立场的不同的判断,通过梳理问题,找到司法共识,才能更大程度地为探索和完善该项制度打下牢固的基础。  第二部分是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认罪答辩撤回制度。当下,认罪答辩撤回制度较为典型的有三个国家,分别是美国辩诉交易中认罪答辩的撤回制度、德国自白协商及处罚令程序中的认罪自白撤回制度、我国台湾地区认罪协商中认罪答辩撤回制度,也从中发现多数国家是允许认罪答辩的撤回,以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自愿性,但也加以限制,这也为我国如何有效规范认罪认罚上诉权提供启示。  第三部分是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制度的建构。通过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有限的上诉和简化审理程序,以使审判层级有效联系起来,以实现司法实践价值和诉讼效率之间的协调和平衡。重点应建立规范化量刑机制、保障被告人能够得到有效辩护、建立上诉案件审查制度这三个方面加以完善,试图重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制度。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制度;司法程序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法学)

张光君

2022

中文

D926.2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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