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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基于社会法的视角

向海林
温州大学
引用
社会保障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矫正市场失灵的法宝之一,其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法,也不在公法范畴之内,而是属于兼具私法与公法属性的社会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法律关系是一种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关系,社会法承认社会主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的现实,并通过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对社会弱者进行适当的倾斜保护。  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意味着社会成员需要层次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标准更高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不仅要提高社会保障的质量,也要维护社会成员的相关权益,解决社会保障纠纷。但目前社会保障纠纷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一方面大部分社会保障纠纷被视为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适用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解决纠纷,但纠纷解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却是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社会保障法,由此产生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冲突的局面;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纠纷主体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涉及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广泛的社会性的特征,使得其不同于传统民事纠纷和行政法纠纷,不能完全适用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解决的基本原则理念和具体规则程序,因此社会保障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势在必行。社会保障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应当从社会保障纠纷解决的现状出发,结合社会保障纠纷的特征所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要求,分析社会保障纠纷解决机制重构的原因,总结社会保障纠纷解决机制重构的基础,提出其重构的可能性,其重构的途径应当从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两方面进行。

社会保障纠纷解决机制;立法模式;司法解释

温州大学

硕士

马克思主义法学

周湖勇

2021

中文

D922.182.3

202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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