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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立法权限之“城乡建设与管理”研究——从实践到认识

钟晓倩
温州大学
引用
新修订的《立法法》在对地方立法予以放权的同时,也对立法权限作出了限定。对设区市的立法权限,规定为“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等”。在明文列举的三类事项中,根据立法实践情况,“城乡建设与管理”作为赋予设区市的一项立法权,其立法在各地都已具有一定数量。但由于该词含义具有模糊性,法律对于什么是“城乡建设与管理”尚且缺乏具体明确的解释说明,也因而给地方立法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权限上的困扰,产生一定的阻碍,各地区在法规制定中都束手束脚,存在超越权限的顾虑,学界也对此存在很多争论。立法实践中亦出现因理解不同而造成立法权限框定差异化的问题,这给立法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为此,本文拟在梳理该词的文义理解以及其在现行法律文本中的内涵,针对法条表述“等”字进行外延探索,考察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发展态势,揭示其中因权限问题凸显出的立法状况。根据立法实践需要,从立法制度建立历程、立法目的以及客观需求出发,从客观实践到权限认识的清晰化,文章认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的权限存在一定的包容性,应当对其做广义理解。同时,在坚持“放权与控权相均衡”这一立法核心原则的指导下,文章认为当前部分设区的市立法在权限问题上有越权之嫌。为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稳定立法秩序,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文章试图从实践出发,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实践观的指导下,将普遍反映出的立法实践情况上升到权限理论梳理中,做出立法权限的边界划分,提出权限监管优化建议及立法监管控制途径,以促进实现立法主体对立法权限认识的统一化。通过梳理,希望对“城乡建设与管理”概念的内涵及外延有更加清晰的认识,能够为该方面的立法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促进实现地方立法在放权-控权结合下稳定、健康地发展。

设区的市;城乡建设;立法权限

温州大学

硕士

马克思主义法学

王宗正

2021

中文

D920.0

202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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