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道德主义法律思想研究
马克斯·韦伯(以下简称韦伯)及其形式理性主义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典型代表,引起了国内关于“西方化”与“本土化”之间的争论,并且形式理性所要求的逻辑统一性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脱离。其实在“非此即彼”二元式思维下有另一种选择,即黄宗智所提出的“实践逻辑”,中国应该坚持自古以来所持有的实用道德主义法律思想。本文按照黄宗智的研究思路,以实用道德主义法律思想为题,对清代、抗战时期以及建国以后三段历史时期进行纵向思考,梳理黄宗智对悖论现象的批判,三重理论的汲取,以及与韦伯形式理性主义的对话,探究实用道德主义法律思想的含义,发现实用性与道德性是中国法律活动的本质特征,中国古代法律并不是韦伯所认为的“卡迪司法”。中国话语与表达、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的矛盾,是形式逻辑无法解释的问题,只有借助于“实践逻辑”才能够解释中国法律发展的独立性、特殊性与复杂性,这并不是用一种新的主义代替旧的理论。当然,黄宗智及其思想不是完美的,其思想内部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这是实用道德主义法律思想的局限性。另外,本文希望通过对实用道德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为中国法学发展去往何处,应该如何发展的问题提供参考。
法理学;实用道德主义;哲学思想
长春理工大学
硕士
法学
钱大军
2021
中文
D90
2022-0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