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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老年人探望权的完善

沈银银
宁波大学
引用
我国已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人均GDP正在逐年上涨,社会福利也在逐年完善,因此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好地保障而对提升精神生活的需求愈来愈高。2012年我国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内容写进法律条文,开始重视保障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学界对于该条款的出台褒贬不一。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来论证老年人探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论证老年人探望权确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首先从社会基础来论证老年人探望权确立的必要性,从老年人探望权的确立可以减少老年人的心理疾病,并且可以帮助年轻人全面认知孝文化来论证。其次从亲属法、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角度全面解读探望权,论证老年人探望权确立具有合理性,通过打破传统《婚姻法》对探望权的限制,揭示出探望权的本质,以此来证明老年人探望权立法保护是合理的。  第二部分探索我国老年人探望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为完善老年人探望权做好基本的调研分析。首先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的内容规定,揭示法律条文本身所存在的主体范围模糊、法律语言不严谨、内容缺失等问题。其次,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低实效性、缺乏统一裁判标准等问题。最后,分析导致探望权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主要包括老年人探望权立法原则、律保护模式等。  第三部分按照一般逻辑认知思维,总结上述第二部分的问题分析,结合婚姻家庭法中探望权的理论知识,从法律结构上、条款内容、具体实践等方面细化老年人探望权。如建议在《婚姻法》家庭关系章节中规定探望权等。并针对老年人探望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原因,对老年人探望权主体、权利内容、执行程序等方面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精神赡养;探望权;老年人;法律保护

宁波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刘秀臣

2020

中文

D923.8

2021-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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