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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

王璇
安徽财经大学
引用
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发展推动网络购物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普及,其中涉外网络消费在中国网络消费中所占比例也在不断增长。涉外网络消费需求的不断上涨与涉外网络消费者交易的日益频繁,随之也引发了很多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纠纷。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着未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和法律适用条款不衔接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定义模糊、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的有限性、缺乏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适用规定以及传统连结点指引法律适用有限导致不能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另一方面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与我国合同法律适用条款之间关系不明,在涉外消费者合同中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与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之间关系不明导致法律适用条款之间存在不衔接的问题。  我国对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已有较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研究,但以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这一切入点进行研究并不多见。因此,通过对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我国涉外网络消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对解决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十分重要。  对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首先要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明确经常居所地的限制条件,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意思自治,赋予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法自由,增加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定,赋予网络环境下连结点以新的考量因素。其次,协调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关系。明确与合同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关系,明确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和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关系,增加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对消费者进行兜底性保护。

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经常居所地

安徽财经大学

硕士

法学

华倩

2021

中文

D923.6

2021-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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