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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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何晶
烟台大学
引用
随着社会生产程度不断提高,提升我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增加了在生产生活中的风险与危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分散从事生产与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责任保险设立的初衷基于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随着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以及理论水平的提升,转而更侧重于对于第三人的救济。第三人作为责任事故中真正迫切需要救济的一方,得到了理论上与实践中的重视。2009年重新修订《保险法》,其中对于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予以明确规定,这是我国保险法历史上首次对于第三人请求权进行确认,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结合我国现行所有规定,《保险法》作为责任保险制度的一般法,与其它特别法之间存在体系无法衔接的问题。对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主体规定不合理、行使条件较为严苛以及并未对保险人的抗辩事由进行规定,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法律适用,合理扩大第三人的主体范围、对于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设立较少的前提条件、严格限制保险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以真正实现保障第三人的制度目标。

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法律保护

烟台大学

硕士

法学

史卫进

2021

中文

D922.284

2021-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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