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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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研究

陈玫妤
烟台大学
引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制政府行政垄断的事前手段,对于建设竞争友好型政府,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无疑有着重要意义。当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仍有不足之处,审查方式上,自我审查的方式遇到了政策制定机关缺乏审查意愿及能力的困境;审查对象上未能做到同等对待存量政策及增量政策;例外规定缺乏精细化;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使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难以充分发挥效用;当前制度的实施依据也存在着层级低的问题。这使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难以真正发挥效果。OECD组织积极倡导建立竞争评估制度,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属于本国的竞争评估制度,其中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如欧盟的国家援助控制制度、澳大利亚的竞争支付制度等,结合问题及域外的有益经验,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自我审查方式方面要通过培训及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政策制定机关的审查能力及意愿,在审查对象上要同等对待存量政策与增量政策,对于例外规定应当限缩例外规定设定权以及精细化例外规定的内容,保障机制方面做好外部监督和第三方评估工作,提高惩罚力度,制度依据方面要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化。

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垄断;法律规制

烟台大学

硕士

法学

樊静

2021

中文

D922.294

2021-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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