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无人驾驶汽车致害案件的刑事责任研究

李泽康
烟台大学
引用
无人驾驶汽车致害案件发生后,如何确定案件的刑事责任主体、认定刑事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本质上看,无人驾驶汽车致害行为是指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侵权行为。由于无人驾驶汽车致害行为具有行车自主性、网络与数据的依赖性、判断与决策的难以预见性以及主体的不确定性等特殊性,导致无人驾驶汽车致害案件的刑事责任难以认定。现行刑法尚无无人驾车汽车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相关规定,且从本质属性、法律人格、意志自由、适用刑罚正当性四个方面分析也无法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因此在否定无人驾驶汽车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应把目光转向其背后的主体,将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黑客、第三人等纳入无人驾驶汽车致害案件的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致害案件的刑事责任认定与分配,应当具体分析人为因素和非人为因素影响下无人驾驶汽车致害案件的刑事责任,即依照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理论,确定相关主体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烟台大学

硕士

法学

黄伟明

2021

中文

D922.14

2021-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