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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归责研究

李治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作为危险接受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最早由日本判例总结而来,在国内也并不罕见,但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尚未对其展开系统的研究,也没有形成完备的归责体系,理论界各派学者对该类案件能否无罪化处理所持的态度和标准也不尽相同,进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稳定的指导,出现相同的案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得出的判决结论截然不同的现象。虽然现阶段主流更倾向于利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来解决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归责问题,然而该理论并没有明确交代具体的答责标准以及为何要由被害人答责的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即使是相同的答责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切入也可能得出不一样的归责结论。而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具有相同目标的客观归责理论体系,通过对条件性关联、相当性关联、风险性关联和法益保护目的性关联的逐步判定,却可以统一归责的条件和标准,不带偏向性地解决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归责问题,进而保障刑法的权威和公正。  本文共计四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是对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基本信息进行介绍说明,一方面对我国关于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研究总体状况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对本文具体的研究对象进行重点说明。本部分旨在发现当前研究现状中的问题,并提出笔者的研究思路和步骤。  第二部分是对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概念的解析。首先对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概念进行阐释,具体包括前提、内涵以及特征,之后将其与同为危险接受理论组成部分的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进行比较,早期的理论界一直将这两个概念混淆,认为二者的基本要件相同,均可以利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推导出行为人的不可罚性。但也有学者比如罗克辛教授却主张将二者分离,认为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中的危险由行为人支配和控制,这一点和自己危险化的参与是截然相反的。因此在本部分对两个概念的进行区分意义重大。最后笔者还将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和被害人承诺进行了区分,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三:一是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以下简称前者)中被害人只是同意了危险的行为,但被害人承诺(以下简称后者)中被害人还同意了危险的结果;二是前者被害人的同意可能带有瑕疵,但后者中被害人的同意必须明确无误,不能存在瑕疵和误解的空间;三是前者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而后者一般出现在故意犯罪的领域。  第三部分是对当今理论界关于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功能定位的争议进行梳理,所谓功能定位指的就是能否出罪。笔者从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的角度入手,分别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阶段进行整理,并简要评析了各理论学说的优势和缺陷。本部分对于行文至关重要,因为提倡新方法新思路必然要涉及到对旧方法旧思路的批驳。在整理完大致的理论现状后,笔者才可以将客观归责体系引入,并展开下一部分的阐述。  第四部分是对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剖析和对客观归责理论引入必要性的阐释。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是德日处理类似案件时的主流思路,近年来也逐步被国内学者采用。该理论属于客观归责理论的一部分,但和客观归责理论又存在较大区别,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来看,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相当混乱,无法形成稳定的答责标准。而客观归责理论却能通过对条件性关联、相当性关联、风险性关联和法益保护目的性关联的逐步判定来统一归责的条件和标准,弥补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缺陷。  第五部分,引入客观归责理论的四种关联。具体包括:第一,条件关联,是客观归责中的一般事实性关联,说明的是最初步的因果关系;第二,相当性关联,是通过客观合目的性对或然律的补充而分析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被确定性关联,从而确定事实之间的关联具有进行刑法评价的价值;第三,风险性关联,所要说明的是行为对义务的违反和结果发生之间的详细联系,从而在规范的意义上评价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具有的确切联系在刑法上有相当的重要性。第四,保护目的性关联,是以结果规范所欲达成的法益保护目的为根据,判断在具体情况下行为所违反的行为规范是否对防止结果发生具有意义。最后,在系统介绍完各大关联的内涵以及功能之后,笔者将对国内外几起比较著名的案例进行推理使用以期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从而佐证该归责体系的可行性。

他者危险化归责;被害人承诺;立法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刑法学

卢有学

2019

中文

D924

2021-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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