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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继承习惯与现行继承法之间的冲突与融合-以运城地区为例

荀志云
华北理工大学
引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对于民事纠纷中习惯的适用作出了规定,法律有相关规定的适用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这一法律规定,对于民事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融合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民间传统习惯作为一种民众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规范,在调整民间纠纷时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其内在的社会价值对我国的立法修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尽管民事风俗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性质不同,但其却与国家制定法发挥着类似的社会职能。民间继承习惯作为处理我国民众之间继承纠纷的社会规范,具有深厚的民族文化烙印和乡土风情,潜移默化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经过了广大民众一代又一代的效仿和传承,早已得到了民众广泛的认同,至今仍在我国广大地区的遗产继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必然引起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继承法》与民间继承习惯规则之间如何良性融合适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继承法》颁布施行于1985年,比我国的于1986年颁布施行的《民法通则》还要早,在制定时所根据的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与今时今日相比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在三十多年的基层司法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了很多问题。笔者利用课下及假期通过对山西省运城地区有关民事继承习惯的个人访谈及网络问卷的社会调查方式,分析我国运城地区民间继承习惯与现行的继承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以此为切入点,并结合我国已经公布的《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编的法律规定提出一些建议,为我国民间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良性融合建言献策,以期更好地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保护公民财产相关的继承法律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本选题主要内容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章,绪论,简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第二章,论述我国民间继承习惯的历史发展,分析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施行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第三章,通过对山西省运城地区有关民事继承习惯的个人访谈及网络问卷的社会调查方式,分析我国运城地区民间继承习惯与现行的继承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第四章,提出民间继承习惯与现行继承法良性融合的立法建议,并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

民间继承习惯;继承法;民法典;法律制度

华北理工大学

硕士

法律(法学)

向东;王海东

2020

中文

D923.5

2021-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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