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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之设想

赵静
华北理工大学
引用
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其具有伦理性、隐秘性、身份关系本源性、社会性等特殊属性,同时当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促使家事纠纷日益复杂化、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家庭是社会构成中最小、最基本的单位,家事纠纷的处理效果直接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影响社会整体和谐氛围。基于家事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殊属性,德国、日本、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意识到设立专门家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并通过立法、设立专门审理机构、运用特殊庭审规则等措施,从而实现了高效、科学、专业解决家事纠纷的良好效果。然而受重实体、轻程序这一立法沿革及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我国还未形成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难以高效科学地解决人身伦理关系复杂的家事纠纷,日益增加的家事纠纷数量使得笼统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家事纠纷的弊端不断显现。民众诉讼观念不断增强、相对良好的司法环境、我国已开展三年多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实践探索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均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可行性证成,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势在必行。家事纠纷的特殊属性要求家事诉讼程序除实现“定纷止争”这一基本的司法性价值外,更应侧重实现维系稳定的家庭关系、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社会价值。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应首先在立法模式上,将家事诉讼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某一编,并在该编之首单独明确其法律原则。具体构建内容应涵盖:专门机构及人员配备;家事诉讼管辖规则;家事诉讼当事人制度;家事诉讼特殊机制、家事案件执行制度。

家事纠纷;诉讼程序;立法模式;管辖规则

华北理工大学

硕士

法律(法学)

吴英旗;刘翠红

2020

中文

D925.1;D923.9

2021-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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