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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妇女诉讼问题研究

熊玲
西南大学
引用
清代是中国最后的一个封建王朝,其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达到了顶峰,同时,它又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峰。这两点深刻影响到清代妇女的地位与生活,同时也使清代妇女参与诉讼活动的方式有了一些显著的特点。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档案、史料汇编等的整理与分析,在总体把握清代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厘清妇女诉讼法规的历史演变,特别是清代妇女诉讼的法律规定,并对其加以分类,深入考察清代妇女的诉讼活动,从而探究清代妇女参与诉讼有何方式上的特点,并以此管窥妇女在清代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有何变化。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明确本文的选题缘由,梳理研究现状,分别从清代法律制度研究和妇女史研究两个层面出发,综合参考了现有的关于清代法律制度、司法审判制度与诉讼制度以及妇女的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婚姻家庭生活、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妇女诉讼等的研究成果。另外还对“妇女”、“诉讼”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第二部分阐述了清代妇女生活所依存的社会背景与清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在清代,由于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口的增加,妇女生存的社会环境较之前的朝代有了较大的变化。新的社会环境给了妇女在经济生活中更多的发挥的机会,从而使得妇女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  第三部分阐述了清代妇女诉讼的法律规定。通过对史料的搜集与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在古代社会,妇女的诉讼权利一直都是被限制了的。而探析妇女诉讼法规的历史演变以及限制妇女告状的原因,能够使我们更明了其法律规定为何如此制定,更能让我们通过妇女诉讼法规管窥清代对于妇女的总体态度。  第四部分阐述了清代妇女诉讼的主要类别及对其个案进行分析。笔者从收集到的案例中,以案件发生的缘由为依据进行了分类,将清代妇女诉讼的主要类别分为婚姻类诉讼、家产类诉讼、田土类诉讼、钱债类诉讼、亲人为人所害类诉讼这五大部分。每一部分再进行了细分:婚姻类诉讼分为主婚权纠纷和再嫁纠纷;家产类诉讼分为家产承继纠纷、家产处置纠纷和霸占家产纠纷;田土类诉诉讼分为田宅典卖纠纷和田宅租佃纠纷;钱债类诉讼分为民间商业纠纷和民间债务纠纷;亲人为人所害类诉讼分为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第五部分阐述了清代妇女诉讼的方式。根据搜集到的史料,笔者对其中所展现出的清代妇女参与诉讼的方式加以概括,主要分为以下三点:一是妇女多用抱告;二是妇女诬告及罪责抱告人;三是妇女亲身到堂。  第六部分为结语,是对清代妇女诉讼的总结。从本论文中对有关妇女诉讼的各种案例的分析出发,对清代妇女诉讼的情况进行最后的总结和概括,并由此对清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总结。

清代;妇女;诉讼制度;历史演变

西南大学

硕士

中国古代史

陈宝良

2020

中文

F426.9

2020-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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