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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中资企业海外腐败立法问题研究

魏伏薇
湖南大学
引用
中资企业海外腐败现象频发,对我国经济发展、国际形象影响恶劣。而我国反腐败运动的火力集中在国内,忽略了中资企业海外腐败行为的危害。本文通过对国内查处或国外曝光的与中资企业海外腐败相关的案件进行研究,发现大量中资企业海外腐败行为、参与中资企业海外腐败的一部分相关主体没有纳入我国法律的规制范围中来,并且我国现有法律缺乏对中资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制度。因此,我国反中资企业海外腐败的相关立法内容严重缺失,远不能解决现存腐败问题,亟需完善相关立法。相比国内立法的缺失,国外反企业海外腐败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特别是美国、英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治理企业海外腐败法律体系,并成为了各国争相学习的立法模板。本文通过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的反贿赂条款、会计条款、执行与处罚等重点法条进行解读。通过比较研究英美反企业海外腐败相关立法,针对英国相关立法创新,包括企业预防贿赂失职罪、法人刑事责任、公司所有权透明制度等内容进行分析解读。这些制度为解决我国中资企业海外腐败现有问题带来立法启示。由于中资企业是我国经济、文化输出的重要载体,其海外腐败手段、资金隐藏方式存在特殊性,并且反中资企业海外腐败立法需要综合包括预防、惩罚、监管等内容。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条件进行考量,我国应采用“单行法核心立法模式”制定《反中资企业海外腐败法》。文章对《反中资企业海外腐败法》的内容进行设计:制定立法目的及原则,指导整部法律的运行;健全中资企业海外经营管理制度,提前预防腐败的发生;完善反中资企业海外腐败内容,严厉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海外监管机构和企业外部监管制度,对中资企业进行全面监管;通过立法全面预防、打击中资企业海外腐败问题。

反海外腐败;立法模式;中资企业;外国公职人员

湖南大学

硕士

法学

聂资鲁

2019

中文

D912.1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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