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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伯德规范表达主义研究

周希炜
南京师范大学
引用
当代西方元伦理学中的非认知主义面临一个困境:一方面,他们主张,道德判断实质上不过是判断者情感态度的表达,而不是对判断对象属性的断言,因此,没有真假。但另一方面,绝大多数伦理学家一直以追求道德的确定性或规范性认知为己任,而按照西方哲学自柏拉图以来的传统,伦理学的规范性知识理应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但是,如果道德判断没有真假,如何可能成为规范性知识的一部分?这是非认知主义需要回应的难题。由于承认道德判断的真假也是保证道德论证有效性的前提,所以实际上,非认知主义所面临的更为普遍和根本的质疑是:如何在坚持非认知主义立场的同时,说明道德论证的有效性?本文正是从这一问题入手,立足于艾伦·吉伯德(Allan Gibbard, 1942-)的规范表达主义思想,探讨他如何带领非认知主义走出困境。  吉伯德从表达主义、道德心理学和道德语义学三个维度,阐述了道德判断的依据、道德判断的合理性以及如何衡量道德判断的真假等问题,为道德论证有效性的质疑提供了一份较为合理的解答。在此基础上,他尝试在更高的层面,阐明非认知语境中规范性知识如何可能,为指导和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理论依据。按照这一思路,文章主要包含五个部分的内容:  首先,从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的对立中,阐明吉伯德规范表达主义产生的理论背景。解决道德论证有效性问题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采用认知主义的研究进路,即承认道德判断有真假。但是,由于认知主义的理论存在无法忽视的缺陷(非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面临神秘直觉主义的问题,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面临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上的怪异性问题,错论面临怀疑主义或虚无主义的问题),而非认知主义本身又具有某种直觉上的合理性,能够解释道德判断何以具有纯事实判断所不具有的打动人的特性。所以,在回应质疑的过程中,非认知主义没有也不能放弃自己的立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吉伯德保留了早期非认知主义的理论优点,并提出了规范表达主义。  第二,通过吉伯德对道德判断的语义分析,阐明规范表达主义的核心思想。吉伯德希望通过对判断者心理状态的描述来解释道德谓词的意义。他认为,当某人作出“X是错误的”的道德判断时,相当于断定行为者对其行为感到愧疚并且他人对此感到愤怒的情感反应是合理的,这也就相当于判断者接受了允许上述情感反应的规范体系。后期,吉伯德在“规范表达”的基础上又提出了“规划表达”的概念。做出一个规划X相当于表达“X是即将要做之事”,赞同“X是即将要做之事”相当于做出“应当做X”的规范性判断。于是,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或任何规范性判断,所表达的是判断者接受相应规范或规划的状态。吉伯德对道德判断意义的解释,为回应非认知主义所面临的道德论证有效性问题的质疑奠定基础。  第三,通过与其他非认知主义解决道德论证有效性问题的方案之比较,阐述吉伯德建立在规范/规划表达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解决方案及其优势。在吉伯德之前的非认知主义者已做出尝试,但都不尽如人意。黑尔依据道德判断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特征,弱化甚至回避了非认知主义无法赋予道德判断逻辑真值的问题。布莱克本依据一种情感投射的观点,将道德论证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理解为这些语句所表达的情感态度的关系。但是,他不仅混淆了态度自洽与逻辑自洽,并且无法为道德论证和非道德论证的有效性提供统一的解释。吉伯德在克服这些缺陷的基础上,构建“事实—规范世界(factual-normative world)”的概念。在这一可能世界中,用谓词替换(描述性谓词替换规范性谓词)的方式,为本身并没有真假的道德语句与相对应的有真假的描述性语句寻找一种关联,如此便赋予道德论证中的前提和结论以真假。后期随着“规划表达主义”思想的提出,吉伯德对于道德判断的“真”又有了新的解释:道德判断与负载规划的判断一样,被赋予极小主义意义之真。如果一定要为道德判断的“真”寻找一种解释,那么它不是指符合客观实在,而是指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要求。  第四,阐述伦理学界对吉伯德理论体系及其对道德论证有效性问题解决方案的诘难,以及吉伯德对这些诘难的回应。规范表达主义的构想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仍然不免受到认知主义甚至是非认知主义的其他流派的质疑,主要包括:合理的道德情感真的能成为道德判断的内在动机吗?对规范的解释是否犯了无限循环的错误?对合理性概念真的能够提供描述主义的解释吗?谓词替换的方案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非认知主义的根本立场?等等。对此,吉伯德主要针对道德情感,规范以及合理性的问题重新予以表述和修正,并且明确,他的理论和方案自始至终并没有脱离非认知体系。  第五,阐明吉伯德关于非认知主义视角下规范性知识如何可能的相关思想。规范性理论能否成为一种知识,规范性知识能否具有像自然科学知识一样的客观性,对于非认知主义来说几乎未曾有过构思,因为其理论基于道德判断无真假可言。吉伯德在为道德论证有效性辩护的过程中,为道德判断的真假提供合理的解释,从而保证了非认知体系中的规范性知识成为可能的最根本要求。他的观点是,规范性的概念无法通过经验感知,只能通过直觉或领悟来认识它,当我们根据有凭据的道德领悟做出一个正确的道德判断,便会产生规范性知识。  吉伯德建立在规范表达主义理论基础上的辩护,代表了非认知主义解决道德论证有效性问题的最新进展,为推进非认知主义理论的发展起到了深远的影响。他不仅保留了道德判断的情感意义,同时也回应了道德判断何以具有真假的问题,可见非认知主义与认知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非认知主义和认知主义理论融合的认识与研究。更重要的是,吉伯德对道德判断的解释为构建规范性知识提供非认知主义的尝试,对于完善社会道德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于认识道德要求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具有重要意义,是我们在实践中贯彻得到辩护的道德原则的必要条件。道德知识的确定性为道德规范的权威性提供保障,从而在实践中强化规范对行为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这正是研究吉伯德伦理思想的意义所在。

艾伦·吉伯德;规范表达主义;道德判断;哲学思想

南京师范大学

博士

哲学;外国哲学

陈真

2019

中文

B82-06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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