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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以司法适用为中心

郭伟喜
暨南大学
引用
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特色。法律赋予了公司法律人格独立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独立的意义在于使得公司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部分公司股东却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经济活动秩序。鉴于维护交易安全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使命之一,为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便产生了。其起源于美国,并随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以及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现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予以认可,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我国的《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将此制度正式引入我国,丰富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审判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确立比较晚,深入研究以及发展缓慢,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方面还有尚需完善的地方:首先,要不断完善立法,使该制度有法可依;其次,要在实践中总结该制度的适用要件和限制,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更能准确的适用该制度来处理不同的问题。本文通过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试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限制情形,另外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如何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人格否认;司法适用;公司法人;法律制度

暨南大学

硕士

法律硕士

张晓薇

2010

中文

D922.291.91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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