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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ECF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赵晋
贵州民族大学
引用
2010年6月29日,大陆与台湾正式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在ECFA签订之前,两岸间的经济交往就逐渐频繁,随着ECFA的签订,大陆与台湾间的关系更加的密切,与此同时,争端也就随着交往的密切而增多。然而,目前两岸间处理有关ECFA的争端问题只集中规定在协议第10条,并且第10条只是简单的规定了两岸间有关ECFA的争端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是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予以解决,一套具体的、完善的、规范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没有形成。目前的EFCA争端解决机制存在机构设置不具体、主体规定不明确、缺少法律解决方法等不少的问题,而争端的产生又不可避免,因此对ECFA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完善具有现实紧迫感及必要性。  纵观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其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各有不同。ECF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可以对已有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借鉴。其中内地与香港签署的CEPA的成功实施成功实施、海峡两岸间后续协议的签订都为ECFA争端解决的完善提供可行性。因此本文旨在理解和深入评估两岸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国外已有经验,对ECFA争端解决机制予以完善。

ECFA;争端解决机制;法律制度

贵州民族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张艾清;杨敏

2015

中文

D996.1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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