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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研究——以李庄案等为例

刘耀炜
贵州民族大学
引用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制订之初就引发了巨大争议,而在司法实践的判例中,更是出现了罪与非罪界限不一、构成要件行为缺乏统一认识的问题,尤其是“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认定争论不一,因此,合理解释本罪构成要件的要素,对于维护罪刑法定自然意义非凡。笔者选取了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对于案例涉及的构成要件的伪造证据行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进行讨论分析,并结合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对于合理适用本罪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讲述本罪的研究价值、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是案例介绍,选取了争议较大的钱丽新伪造证据、李庄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案和李庄漏罪案,引出了本罪认定中,引诱行为认定、妨害作证与伪造证据行为界定、证人内涵、行为犯和结果犯的争议问题。  第三部分是对于问题的研究分析。笔者从刑法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出发,结合刑法保护法益的价值取向,区分了伪造证据行为和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区别,分析了客观说作为认定是否作伪证标准的合理性,提出以引诱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到证人的自由意志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并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是否包含危害结果,以及对本罪的既遂标准的争议进行了讨论,认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并进行了论证。  最后,简单论述了本罪存在的合理性,并对主张修改立法的论点进行了反驳,提出从解释学的角度完善本罪适用维护罪刑法定的建议。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法律规制

贵州民族大学

硕士

法律(法学)

张雯;舒葳韧

2016

中文

D924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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