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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李冰月
中国计量大学
引用
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政策、法律以及伦理上的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创作型人工智能的出现给现有著作权制度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因此亟需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定性及规制。  创作型人工智能对现有著作权制度的冲击,体现在对作品和作者这两个著作权法上核心概念的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获得现有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关键,在于明晰该创作物能否满足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本文通过详细讨论和总结作品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认定标准,来判断和比较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否能够符合作品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如果人工智能的创作物能够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且具有商业价值,则法律应该对其加以保护。  进一步地,本文讨论和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目前创作型人工智能难以依靠自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无需赋权于人工智能本身来激励其创作。从鼓励创作和交易、权利义务一致性和促进人工智能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的模式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  尽管当前创作型人工智能的创作类型受限,但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向深度学习研发的发展会使创作型人工智能涉猎的作品类型更加广泛,人工智能的创作成本较低,且创作数量和效率远胜于人类,这对人类作品市场来说利弊共存。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长远发展,推动社会文化、科学、经济的繁荣进步,不应固步自封仅将视角聚焦于现有著作权制度之下来探讨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因此本文还对未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规制提出了几点建议,即:赋予人工智能虚拟人格,对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实行登记制度,并从获取权利的条件、权利保护的内容及效力、权利保护的期限等方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加以适当的限制,以顺应和促进未来创作型人工智能技术的良性发展。

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国计量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冀瑜

2019

中文

D923.41

2020-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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