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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彭礼
吉首大学
引用
我国民族地区幅员辽阔、地广人稀,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但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取得了过去任何一个时代都无法比拟的社会成就,创造了经济发展的中国速度与中国模式。但是,在现代化进程中,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较,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彰显的尤为突出。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荒漠化情况严重,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干旱、洪涝、冰雪、地震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建设活动的矛盾,严重制约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对生态环境保护也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既要加速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同时还要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根本方针。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虽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实现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可持续性,具有重大的保障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均以宏观规范为主,微观规范为辅,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规定并不详尽,特别是对于西部欠发达的民族地区,缺乏指导性规定,使得民族地区在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法规时很难找到详尽的立法依据,致使其在区域立法过程中存在偏差。本文以研究民族地区生态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在分析完善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必要性与紧迫性的基础上,考证了国外发达国家及国内发达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可借鉴性经验,结合民族地区的立法现状,从转变立法理念、健全立法体系、加强特色立法、加强民主立法、增强立法实效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民族地区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构想,希望对我国民族地区环境保护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贡献。

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吉首大学

硕士

法学理论

李长友

2019

中文

D922.68

2020-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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