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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与对策研究

吴自勇
吉首大学
引用
时至2017年7月,试点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正式制度化,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对违反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其性质本质是民事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公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彰显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代表职能的体现,是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困境的重要制度创新,同时也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但是,我国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存在案件管辖权难以确定,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性质与检察机关是否享有和解调解权等仍不明确,诉前督促程序难以落实,诉讼成本过高及检察机关激励不足等问题,从而制约到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发挥。为此,我国立足于实践与生态环境保护趋势,以适度原则、实质公益原则以及补充性原则为指导,通过确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加强检察权和环境行政监管权的沟通衔接,优化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职权配置,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施机制,健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员、经费、激励保障机制等对策完善检察机关环境提起公益诉讼机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制度创新

吉首大学

硕士

法学理论

谭正航

2019

中文

D925.1;D926.3

2020-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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