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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在互联网广告企业中的应用研究——以Y公司为例

师琴
山西大学
引用
互联网于1994年进入中国,发展迅速,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在2018年,我国互联网企业完成业务收入9562亿元,该行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要。但是该行业的会计处理不成熟,导致了收入确认不规范,使得上市公司经常利用收入操纵利润。因此关于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的研究越来越多,然而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和网络游戏,对互联网广告企业的研究甚少。基于此,本文以新收入准则为理论基础着重研究互联网广告企业的收入确认。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在弥补理论缺陷的同时在实践中进一步促进新收入准则在互联网广告企业中的应用。  新收入准则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Y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目前暂时没有实施新收入准则。基于此,本文在梳理了国内外收入准则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借鉴新收入准则,以互联网广告Y公司的三种主要交易模式为研究对象,分析了Y公司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研究发现:账户代理模式下Y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高估,因此Y公司作为代理人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关键词优化模式和积分墙模式下Y公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应在月末根据自己业务系统统计的业务量确认暂估收入,收到结算单再将暂估金额调整到实际金额,对收入进行二次确认,这样使收入确认更准确;积分墙模式下,Y公司不考虑奖励积分全额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高估,应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将奖励积分的交易价格确认为合同负债,以使得收入确认更规范。本文通过分析Y公司的收入确认制度,以期为整个互联网广告行业的收入确认提供指导意见,以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相关利益者进行经济决策。

互联网广告企业;新收入准则;净额法;收入确认

山西大学

硕士

会计专硕

张腊凤

2019

中文

F713.8

2020-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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