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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

翟利群
山东科技大学
引用
本文通过从生活中抽象出的案例反映社会上人们在继承领域的新需求,进而引入遗嘱信托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阐释遗嘱信托的特征与功能,为下文构建遗嘱信托制度论述提供概念准备。遗嘱信托在我国的应用存在许多问题,具体是:《信托法》对遗嘱信托制度的直接规定仅是只言片语,仅就信托成立形式和条件以及受托人缺失时的补选规则做了简单规定;同时该制度体现出的单方意愿性的特征,导致了成立和生效时间难以适用一般规定;受托人被动接受职位,拒绝指定后产生的权利真空性等问题均缺乏明确的设定。本文将针对遗嘱信托在我们国家实务操作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参照吸收域外立法规制并从中得出启示,即更多地自由、高效的保障、运行的监管。从而见招拆招,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即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返还管理信托所得收益,并承认此种权限的物权性;肯定基于委托人单方意愿的原则,增加了信托设立方式,使遗嘱设立人的死亡时间与信托成立时间达成一致;赋予受益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的权限和渠道,并限制信托的存续时间;明确受托人可以依法获得报酬,优先获得赔偿,并有权在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变更信托管理办法的权利,同时明确受托人经营财产时,应当履行“小心谨慎”,“诚实信用”,“分开管理”,“个人管理”的职责;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建立遗嘱信托监督人机制。

遗嘱信托;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立法规制

山东科技大学

硕士

法学

李光禄

2019

中文

D922.282;D923.5

2020-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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