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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任海雯
山东科技大学
引用
电信诈骗犯罪是一类区别于传统诈骗罪的新型诈骗犯罪。首先,其采用非接触方式,利用信息传播工具,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行为的特点,给实践中此类犯罪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其次,因其犯罪的特殊性,对传统诈骗罪相关理论的冲击,更让法学界对此产生诸多争议。文章从电信诈骗犯罪司法适用的角度研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对比,学界理论的评析,得出解决实践难题的思路,希望能够对实践中电信诈骗犯罪的认定提供帮助。  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其概念的界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被害人的处分意识及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等。首先,综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表述和刑法学界的观点,把电信诈骗犯罪概述为: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电子通信技术和互联网通讯等工具,实施骗取他人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按照现行刑法,电信诈骗犯罪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是对一类犯罪行为的概括。其次,在讨论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上,着重探讨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对于客体要件,认为应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加以阐述。在实然层面,认为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应然的角度,电信诈骗犯罪中,财产权益仍应该是主要犯罪客体,公民的信息权是次要客体要件。在被害人的处分意识问题上,认为电信诈骗犯罪依然需要处分意识。随后,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先从行为人的“着手”这一判断标准出发,再明确电信诈骗犯罪既未遂的标准。通过学理分析,认为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应以“失控说”为主。最后,在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问题上,主要从“中立”帮助行为、职业化帮助行为和运营商的帮助行为三类帮助行为进行研究。

电信诈骗犯罪;司法适用;犯罪构成;失控说

山东科技大学

硕士

法学

牛忠志

2019

中文

D924.35

2020-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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