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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共治:区域环境治理中的政府义务履行

蒋金坤
温州大学
引用
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由于受通达的交通、便捷的网络、高速流动的生态要素等因素的影响,当前的环境事务超越了传统行政区划的限制而成为了区域性的议题,逐渐呈现出空间性、复杂性以及相互纠葛性的特点。而从现有的环境保护策略来看,各地方政府更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以邻为壑、各扫门前雪的治理行动,其结果往往是彼此之间相互扯皮推诿,矛盾纠纷不断,区域性的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因此,对当前的地方政府来说,如何明确和完善自身的环境义务,避免以往环境政策执行不力、职能配置不均衡,协同治理失效等局面,实现彼此从“分界而治”向相互对话、充分协作转化,成为其治理区域环境问题的核心议题。  本文首先对区域协同共治及政府环境义务这两大范畴进行理论梳理,明确两者的内涵、理论基础及相关内容界定,将区域环境协作治理研究置于政府环境义务的框架之下。  其次,以长江三角洲和泛珠三角洲两大区域为范例对我国区域环境治理的经验进行归纳和总结,明确我国当前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现状、困境,并从政府环境义务的角度出发着重探讨造成困境的相关成因:一方面是客观原因,主要指分割型的行政体制对地方政府义务履行的限制;另一方面是主观原因,即政府环境义务履行不当,亦即“政府失灵”。  最后,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西方发达国家在区域环境治理方面的经验进行探讨,并以此得出其共性与个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生态环境,提出区域环境治理中完善政府义务履行的具体路径:推进保护义务高效履行,提升区域环境治理水平;促进给付义务公平履行,矫正环境利益失衡状态;拓展增进义务深度履行,实现区域彼此互助共赢。

区域环境治理;协同共治;政府义务

温州大学

硕士

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钭晓东

2016

中文

X321;D630

2019-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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