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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第20条对中国入世议定书适用研究

安雪昆
贵州民族大学
引用
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可适用性,归根结底在于我国入世议定书在WTO协定下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近十几年以来,对于可枯竭自然资源的保护不仅是国家内部的法律、经济和贸易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战略资源的保护的问题。值此背景之下,我国入世议定书的一些承诺能否如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样,在WTO项下的义务能够同等适用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这对我们国家这样一个资源贫乏的国家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从更广泛的法律层面,能够将GATT例外条款适用于我国其他贸易领域,也是对国家利益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种协调。毕竟,在一个国际社会认可的框架之内让贸易自由化和国家利益能够和谐共生,是最好不过的事情。本文对GATT第20条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共分五部分,两万字左右。  第一部分主要讲了GATT第20条适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研究目的、意义以及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主要就 GATT 第 20 条的主要内容和性质,我国入世议定书在 WTO协定中的法律地位以及“适用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结合“中国影响出版物和娱乐用音像制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以下简称音像出版物案)和“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以下简称原材料出口限制案)这两个经典案例对于“适用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第四部分对GATT第20条适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理由和条件进行了梳理,并得出了结论。  第五部分就“适用问题”给我国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四点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GATT第20条;中国入世议定书;法律适用

贵州民族大学

硕士

法律(法学)

曾炜

2014

中文

D996.1

2019-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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