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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013931

中国与英语国家立法领域英语的文体对比

江迪
宁波大学
引用
伴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发展,法律领域的国际交流不断加强,法律英语在中国的应用日益广泛。为满足社会需要和促进学术繁荣,本文把立法领域中的英语作为研究对象。 在这里,立法领域中的英语主要指各国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中的英语。其复杂表述使人望而却步。于是,语言简明化运动主张将简明英语运用到立法领域中。新近颁布的法律(以1999年颁布英国的合同法案为例)与稳定性较强历史较久的美国和加拿大宪法在古体词、平均词长、以及并列句、并列复合句的数量方面比较简明。但总体上各法律的文体仍很正式。 于是,本文将中国立法领域中的英语与英语国家立法领域中的英语进行文体对比以说明中国立法领域中的英语是否应简明化。在词汇层次,中国立法领域中的英语(1)平均词长更长;(2)古体词、借入语、代词的数量少;(3)特殊动词shall的结构简单;(4)并列语中无完全同义词的重复。在句法层次,中国立法领域中的英语(1)短语的结构比较复杂;(2)从句中省略现象极少,表述多样且较复杂;(3)平均句长短,简单句所占比率偏高,语序更为自然。在语篇层次,中国立法领域中的英语同英语国家立法领域的英语差别不大,语篇衔接手段基本一致。仅在平均词长、短语的结构、句结构等方面,中国立法领域中的英语比英语国家立法领域中的英语复杂。 由于中外法律体系、社会价值观念、历史发展、各自母语以及其他客观现实条件的不同,语言简明化运动在各国的可行性也并不相同。 最后,本文得出结论:中国立法领域的英语不能盲从语言简明化运动,应在同世界接轨的过程中保持正式的文体特点及其中国特色。 本文对中国立法领域的英语与英语国家立法领域的英语的对比研究,是中国学术领域中一项试验性研究。本文的实践意义在于分析中国立法领域的英语的现状,也使法律工作人员熟悉立法领域的英语以利于提高今后的工作效率。

法律英语;法律汉语;文体对比;语言简明化;法律语言学

宁波大学

硕士

英语语言文学

王青梅

2004

中文

D90-055;I045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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