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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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证据审查疑难问题研究

裘婧倩
宁波大学
引用
毒品犯罪证据是指产生于毒品犯罪过程中并用于证明毒品犯罪事实的一切材料。鉴于毒品犯罪的隐秘性、组织对抗性强等特点,毒品犯罪证据也具有相应的单一性、即时性等独特属性,致使毒品犯罪案件取证难、认定难。  主观明知是毒品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但对其审查认定却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目前主要运用的是直接证明和推定证明两种方法,但鉴于毒品犯罪证据的特殊性,直接证明适用的情况十分有限,需要充分、科学运用推定证明方法,达到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  诱惑侦查虽然存在诸多弊端,但作为传统侦查方式的有益补充,在破获毒品犯罪案件中不可或缺。诱惑侦查包括机会提供型和犯意引诱型两种,审查时应对两种不同类型的诱惑侦查进行分类判断。对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只要能够排除违法取证行为,所获证据应当采信;对于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既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要坚持全面审查原则。  控制下交付是一种为国际及国内法律明确认可的,发现毒品线索后,侦查机关作为第三方,对毒品流转进行监控,以此全面破获毒品案件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与诱惑侦查有实质区别。控制下交付在打击毒品犯罪特别是跨国、跨区域毒品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获取的证据一般应当予以采信。

毒品犯罪;证据审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

宁波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石慧

2015

中文

D918.2

38

2017-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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