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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01019347

专利技术司法鉴定制度研究

许铭成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本文选择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为研究对象,以相关专利侵权案件为依据,主要是通过挖掘专利技术司法鉴定在具体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诸如共性问题和特性问题。深入分析其问题背后的成因,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进一步阐述专利技术司法鉴定制度本身改造的重要性及特殊主体引入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具体的改造方法和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改善专利技术司法鉴定的现状。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专利技术司法鉴定制度基本概念及情况。笔者主要阐述专利技术司法鉴定发展由来、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当前实务操作中适用的基本情况,最后提及国外解决专利技术争议的方法,诸如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美国马克曼听证程序、日本法院调查官和专业委员制度以及上述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专利技术司法鉴定制度与其他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共性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单方委托鉴定,并不是说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单方委托,而是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诸如检材难以确定其真实性、鉴定人和委托人可能存在利害关系、鉴定结论难以保证其中立性以及鉴定人出庭率低等问题。二是超范围鉴定,主要包括委托人鉴定事项的混淆,经常把应当由法院处理的法律问题一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浪费诉讼成本的同时也取不到诉讼上证据的优势;鉴定人鉴定结论超范围,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一般具有该领域内专业技术知识,但由于缺乏基础法律知识,在鉴定结论中不乏出现越俎代庖的现象。三是以鉴代审,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法院对鉴定结论的疏于审查、审查流于形式,甚至出现“以鉴代审”的现象。诸如仅仅要求鉴定结论形式要件上的合法性,而对其实质要件,即鉴定报告依据的事实材料的真实性、推理过程的科学性,法院在具体审理过程中鲜有提及。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专利技术司法鉴定制度区分于其他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特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鉴定依据过于局限,现行的专利技术司法鉴定大多数都是通过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一般的做法是通过权利要求书确定其保护范围,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进行解释,由此得出鉴定结论。一旦案情中涉及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鉴定结论一般不予采信,因其未考量专利权人放弃的保护范围。第二是等同认定不规范,首先认定对象有误,等同认定中的“等同”应当是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行为客体对应特征的等同,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技术特征,不能扩大到整体的技术方案,也不能局限于技术特征中的某个部分;其次具体操作不当,在等同认定的具体操作过程出现标准的错误适用以及认定依据的混乱。第三是技术特征的归纳问题,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员在归纳技术特征时,由于没有很好地理解权利要求的内涵,容易出现理解的偏差进而导致归纳不当,诸如增设技术特征或者遗漏技术特征;另外,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比对有误,一方面在于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缺乏相关涉猎,另一方面,专利授权阶段和侵权诉讼阶段的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两种不同解释立场也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淆。  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主要包括如何规范专利技术司法鉴定,具体措施诸如完善单方委托鉴定制度、界定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细化质证规则、引入新的鉴定依据、掌握基本解释规则、统一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立场等。  第五部分,主要讨论特殊主体的程序引入问题,首先分析引入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的合理性及其必要性,然后进一步提出具体完善的措施,诸如明确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范围和具体配置、明确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任职资格、规范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的程序规则等。

司法鉴定;专利技术;知识产权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知识产权法

康添雄

2016

中文

D923.4

63

2017-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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