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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01019146

克隆银行卡案件民事责任研究

易诗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本文围绕克隆银行卡纠纷的典型案例,以对克隆银行卡纠纷民事责任的认定为中心,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角度出发,针对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力图能为民事审判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第一部分对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克隆银行卡纠纷的法律性质、银行的相关义务、法律责任主体三个方面;第三部分是针对本案的焦点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第五部分是对同类案件的思考。  从合同法角度,储户与银行存在存款合同关系,存款合同属于借贷性质而非保管性质。银行在此类纠纷中应当承担给付义务及相应的附随义务。在跨行交易中,文章分析了总行与支行、发卡行与交易行的法律关系。基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客户与银行分支机构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分支机构应当是法律责任主体,在分支机构无力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逐级履行直至总行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发卡行与交易行,双方成立代理关系,储户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时,应当以发卡行为被告。  从侵权法角度,银行对存款享有所有权,储户对银行享有相应的债权。基于储户对银行享有的是债权,本文将阐述债权能否成为侵权的客体,对此,文章持肯定态度。在此层面上,银行主要承担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对储户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该类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特定的成立条件,在成立条件的限制下,此类案件的侵权责任主体应限定于盗取存款的行为人,如果银行未能尽到安保义务,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文章将在第四部分介绍克隆银行卡引发的对同类案件的思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适用之争。在此类案件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不同,原告应当择一起诉,并根据责任性质确定相应的被告。但由于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难度,建议储户通过违约责任寻求救济。  二是银行支付行为的效力认定。在利用真实的银行卡盗取存款时,行为人可以被视为债权准占有人,银行在尽到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支付行为有效,银行对储户不再承担支付义务。在行为人利用克隆卡盗取存款时,行为人不是债权准占有人,在此情况下,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保义务,对银行卡尽到合理的审查识别义务。如果银行不能识别出银行卡是伪造,继而错误的将存款支付给犯罪嫌疑人,那么银行的支付行为无效,仍然应当履行对储户的支付义务  三是“先刑后民”抗辩理由的合理性。克隆银行卡纠纷中刑事审理结果对民事审判并不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也不属于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因此“先刑后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四是与克隆银行卡纠纷相类似的网银被盗中的银行责任。在行为人通过黑客等形式攻击银行自身网银系统的情形下,银行未能尽到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对储户的损失承担责任。在行为人通过网络钓鱼、木马病毒等方式欺骗网银客户致使网银被盗的情况下,因客户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网银账户信息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存款合同;存款所有权;侵害债权;法律义务;责任主体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非法学)民法

张力

2016

中文

D923.6;D922.281

39

2017-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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