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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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01010728

论生态消费模式下个体消费者的环境法律义务

竹姜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引用
自从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以后,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逐渐瓦解了上千年来传统社会对禁欲主义的建构,使得人类的消费权利和消费自由得到了空前的认可,并为人类构筑了一种全新的消费观,即不再仅仅满足于生产维持自身需要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是更加趋向于追求更高层次的生产和消费,继而生存的需要逐渐被享受的需要所取代,这促使一种全新的消费观得以产生,即追求最大消费、奢侈消费。由于新的消费观念被宣称具有扩大就业、增加生产、活跃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于是倡导消费成为各国促进发展经济的重要砝码。这种新的消费观念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它不仅肯定了人的主体性,还体现了人的自由精神,并在生产和消费关系的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现代商业文化及消费主义的浸染下,这种渐渐背离人的根本需要转向了虚荣、炫耀地位需要的消费只是着眼于当代人的发展考虑问题,没有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和对子孙后代的发展带来的危害。  当前消费问题已经造成了过度的资源消耗和空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了减少消费问题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威胁,生态消费模式重新审视当前所倡导的消费观,它作为一种协调消费和环境关系的观念和行为模式,明确提出人类应当在消费过程中承担对环境的保护义务,个体消费者作为消费群体中最重要、最普遍的组成部分,更应该承担起对环境保护的义务。  从权利义务论角度来看,当前法律赋予消费者相当充分的消费权,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得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而有关消费者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定却很少,尤其是对消费者环境义务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种权利义务极不协调的现状既违反了权利义务关系基础理论,也不利于权利本身的实现,这一现状亟待改变,否则,人类的生存权利和消费权利最终将受到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的威胁。所以,个体消费者环境义务的确立是解决消费问题非常重要的环节,但是在确立个体消费者环境法律义务时需注意环境道德法律化是有限度的,不是任何环境道德都适合进行法律化,对环境道德不加区分的进行法律化不仅会毁灭环境道德,也会伤害环境法律法规原有的权威性,在确立个体消费者环境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必须注重限度性。因此,对个体消费者环境义务确立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生态消费;个体消费者;消费权利;消费观念;环境法律义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余耀军

2013

中文

F014.5;F205

49

2017-0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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