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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律规制的范式转型——反垄断法事前干预范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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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反垄断法事后干预范式难以对互联网平台垄断力量的不断扩张形成有效约束,存在放纵垄断者的伪阴性风险.事前干预通过要求垄断者承担积极竞争义务来对垄断力量进行预防性控制,能够有效克服事后干预的伪阴性弊端.平台反垄断事前干预建立在互联网平台具有必要设施这一属性的基础上,需求侧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大型互联网平台具备了控制网络竞争瓶颈的必要设施地位,对其施加积极竞争义务具有可操作性与有效性.平台反垄断事前干预的义务承担主体为必要设施互联网平台,义务内容为要求必要设施互联网平台无歧视地向竞争对手开放互联网平台生态,义务履行范围应限定于纵向市场竞争对手,以避免过于宽泛的积极竞争义务产生抑制市场投资的负面激励.我国的《平台分级指南》和《平台责任指南》应在主体、内容与履行范围方面作出相应的完善.

平台垄断、必要设施、事前干预、事后干预、积极竞争义务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2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6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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